以高质量仲裁裁决释法说理提升涉外法治效能
□ 王芳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也对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作出系统部署,为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法治保障高水平开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国际商事仲裁凭借严格保密、专业高效、程序灵活、跨境可执行等独特优势,成为全球商事主体解决跨境纠纷的首选途径,其公信力是衡量一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水平的核心标尺。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为仲裁质量提升指明方向。
立足新发展阶段,着力提升国际商事仲裁裁决释法说理水平,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服务贸易强国建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紧迫任务。
一、深刻把握仲裁裁决释法说理的战略价值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现阶段,我国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持续拓展,涉外经贸往来日益活跃。数据显示,“十四五”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外案件15.9万件,较“十三五”增长66%,涉及仲裁司法审查的案件数量也在稳步增长。这既反映出我国日益紧密的对外经贸联系,也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品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仲裁裁决文书是仲裁活动的最终结晶,其释法说理质量直接关乎仲裁公信力、关乎我国涉外法治形象、关乎国际规则话语权塑造,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筑牢仲裁公信力的根本基石。公信力是仲裁制度的生命线,而释法说理是赢得当事人信任、守护公信力的核心保障。一份说理充分、逻辑严密、依据清晰的裁决文书,能够完整展现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的全链条逻辑,让胜诉方明明白白、败诉方心服口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反之,说理简略、逻辑模糊的裁决,不仅难以消解争议,更会引发对仲裁公正性的质疑,侵蚀仲裁制度的社会基础与国际信誉。当事人对裁决的认可度与裁决说理的详实度、清晰度呈显著正相关,只有把释法说理做深做透,让裁决经得起检验,才能持续巩固我国仲裁的公信力根基。
(二)提升国际仲裁竞争力的关键抓手。当前,全球主要经济体纷纷布局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建设,国际仲裁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裁决质量成为国际商事主体选择仲裁地和仲裁机构的核心考量。我国正加快建设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202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受理案件5736件,争议金额达人民币2286亿元,同比增长20.98%;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为代表的仲裁机构受理的涉外案件标的额近年来也屡创新高。这背后,离不开高质量裁决的硬核支撑。娴熟运用国际规则、精准阐释法理内涵、兼顾跨文化沟通的裁决文书,能够充分展现我国仲裁的专业水准与中立品格,打破境外主体对我国法治环境的认知偏见,吸引更多跨境纠纷约定在中国仲裁,推动我国从仲裁大国向仲裁强国迈进。
(三)参与国际规则塑造的重要途径。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境商业争端的重要机制,其在运作过程中不断产生新的规则需求与程序创新,是推动国际商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发展完善的重要动力,高质量裁决是贡献中国法治智慧、提升制度性话语权的有效载体。在审理涉外案件过程中,对国际条约、通行商事惯例等作出符合法理、贴合实践的权威解释,对新型跨境商事争议作出兼具创新性与公正性的裁判,能够为国际商事法律统一适用提供中国样本、凝聚国际共识。例如,在某仲裁机构审理的一起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际合同争议案中,仲裁庭对该公约下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且符合国际主流观点的论述,该裁决说理被国外相关学术研究引用。通过持续积累这样的优质裁决实践,有助于逐步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规则制定、解释、适用中的话语权。
(四)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要求的必然选择。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仲裁法明确规定裁决书必须载明裁决理由,仅在双方协议约定下才可省略。这一制度直接将提升仲裁公信力、强化裁决文书规范性作为核心立法导向。在涉外商事仲裁中,因为可能涉及到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为了防止域外法院以裁决“违反公共政策”为由对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对裁决说理的深度与精度期待更高,释法说理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保障裁决在域外可执行的关键。在裁决书中精准回应当事人的主张,清晰阐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量逻辑,以严谨规范的文书质量,将新修订的仲裁法的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坚实保障。
二、多措并举提升仲裁裁决释法说理质量
提升国际商事仲裁裁决释法说理水平是一项系统工程。近年来,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蓬勃发展,对标我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现实需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聚焦专业化、国际化、规范化目标,推动仲裁机构、仲裁员、司法机关和学界协同发力,进一步提升仲裁裁决释法说理的质量。
(一)建强专业仲裁人才队伍,夯实核心支撑。裁决质量归根结底取决于仲裁员素养。要优化仲裁员遴选机制,严把专业关,拓宽全球引才渠道,吸纳精通国内法、熟悉国际规则、兼具跨境实务经验与跨文化沟通能力的专家。健全常态化培训体系,聚焦国际条约适用、商事惯例解读、裁决文书撰写等核心能力,开展精准化培训。完善仲裁员考核评价机制,将释法说理质量纳入考核核心指标,以严评严考倒逼能力提升。
(二)深化国际规则研究运用,提升法理深度。国际条约与国际商事惯例是涉外仲裁的重要法律渊源,应加强对国际制度规则的系统研究,搭建规则研究与案例参考平台。审理涉外案件时,结合案件事实深入阐释国际制度规则的适用理由、法理逻辑与价值导向,提升逻辑论证的严谨性与透明性,避免“重引用、轻阐释”的现象。对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说理,要充分揭示其作为“行业自治法”在案件中的具体规范意义,彰显裁决的专业性与权威性。鼓励仲裁庭针对新型跨境商事争议,在恪守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创新规则适用思路,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优质裁决。
(三)完善内控管理机制,规范说理标准。《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的核阅制度”,肯定了建立裁决核阅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仲裁机构要切实履行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健全裁决全流程内控机制。建立裁决草案分级审核制度,聚焦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逻辑结构等关键环节,开展专业核校。制定统一的涉外仲裁裁决释法说理规范指引,明确不同案件的说理标准。在严守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适度公开发布典型优质裁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强化司法支持监督,凝聚法治合力。坚持支持与监督并重的仲裁司法审查理念。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与国内法律规定开展司法审查,尊重仲裁庭的独立裁判权,对说理充分、合法合规的裁决依法予以支持。针对裁决释法说理存在的瑕疵问题,通过司法审查实践明晰规范标准,传递强化说理的明确导向。加强司法与仲裁的良性互动,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共研疑难问题、共商规范标准,以高质量仲裁司法审查助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涉外法治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大局,国际商事仲裁是涉外法治的重要前沿阵地。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以提升仲裁裁决释法说理水平为重要突破口,让当事人手中的裁决彰显法理之严谨、商事之智识、司法之审慎、文书之精研,不断提升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专业性、公信力与国际影响力,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贸易强国、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仲裁研究院研究员。本文是中国法学会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专项课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