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海外利益保护 充分释放司法职能效能


  □ 吴波 贾少学

  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海外利益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海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维护海洋权益,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强我国公民、法人海外合法利益保护,建立诉求响应和保护救济制度,健全海外利益保护体系。4月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涉外法治建设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和对外开放大局。党和国家作出的重要任务部署,为人民法院更好深化海外利益保护指明工作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人民法院在海外利益保护中的职能定位
  当今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正发生复杂而深刻变化。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不断升级,强权政治、贸易制裁和武装冲突带来的海外风险因素不断累加。与此同时,共建“一带一路”取得显著成效,企业以“走出去”为主要路径积极开展海外投资、加工制造与贸易合作。对外开放的范围与领域不断扩大,海外利益保护已不局限于传统的领事保护与个体权益维护。其已成为关系国家安全与战略利益的重大问题,需要置于国家主权、安全和现代化发展的大局中统筹考量。人民法院保护海外利益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对外关系法明确提出,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并依法采取执法、司法等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随着中国企业对外拓展力度不断增强,在海事海商、境外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跨境数据流动等领域发生的涉外司法争议日益增多。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从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持续打造纠纷解决优选地、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四个方面概述“十四五”时期涉外审判的工作成果。“十四五”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外案件15.9万件,较“十三五”增长66%,其中知识产权、海事案件分别为4.9万件、1.2万件,同比分别增长115.9%、84.6%。数据表明,人民法院涉外司法活动已成为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环节,在海外利益保护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定分止争、明晰权责、鼓励诚信等方式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加强关键技术领域创新成果司法保护,以高质量司法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人民法院在海外利益保护中的功能作用
  随着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海事纠纷、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及执行、司法协助等相关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人民法院海外利益保护工作被赋予新的职责任务。
  第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人民法院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更高层次服务海外利益保护。高质量的对外开放不仅要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还要为境外投资者营造开放包容的投资发展氛围。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为公平公正、高效便捷以及稳定可预期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法院通过涉外审判实践积累,将典型个案经验转化为可供参考的裁判标准,将原则性规定细化为裁判规则,并持续提升涉外审判的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既能为企业海外商业活动提供制度层面的安全保障,也有助于完善司法规则、强化对当事人法律预期的权威指引。
  第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参与全球治理。涉外法治建设不是简单地把国内法推向国际,也不是对现有国际秩序的被动适应,而是在国内法基础上,通过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及深度参与全球法治建设,逐步形成综合性、整体性制度能力的过程。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实践参与涉外法治规则的制定与发展,推动涉外审判机制不断完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重要涉外法律的立法工作,通过公布涉外典型案例、确立类型化案件裁判规则、加强释法说理等形式,将涉外司法实践逐渐上升为类型化的司法规则,提升我国作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目的地的吸引力,以高水平的司法审判推动涉外法治建设的步伐。
  第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反制西方国家“长臂管辖”。在大国竞争博弈中,海外利益保护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大局,人民法院具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的重大职责。西方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频繁实施贸易保护政策,“长臂管辖”现象频发,大量涉外案件已超越传统意义的民商事纠纷范畴,呈现出强烈的国家制度竞争性与利益冲突性。面对这一形势,人民法院加大涉外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在实践中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切实保护中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坚决贯彻反外国制裁法,有力反制非法制裁和“长臂管辖”。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影响我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境外垄断行为、损害我国投资者利益的境外虚假陈述行为,依法适用反垄断法、证券法域外效力条款进行管辖;坚持公平正义、平等保护原则,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法律底线,降低域外法律不当适用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人民法院在海外利益保护中的职能深化
  为进一步提升海外利益司法保护效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牢牢把握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国家安全一体推进的战略要求,自觉把人民法院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谋划推进,以优质高效司法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为涉外纠纷解决贡献中国方案。
  首先,进一步完善涉外司法体系,夯实海外利益保护制度根基。人民法院进一步健全涉外司法规则体系,积极加强与部门法制度的衔接配套,推动相关立法活动;及时以典型案例发布、裁判规则总结等方式,统一地方法院的裁判标准,增强司法规则供给能力;进一步提升涉外审判专业化能力,围绕国际商事、知识产权、金融争议等重点领域,大力推进专业审判法庭建设,强化涉外审判力量。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通过对个案正义的维护伸张,充分体现国家意志、法律精神与司法公正。以裁判标准的统一、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不断提升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环境的信心。
  其次,优化跨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司法便利化与国际化水平。推动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内部衔接,深化“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建设。加强科技赋能与司法创新,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推动跨境纠纷网上办理,提升争端解决的数智化水平。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完善人民法院与高校涉外法治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明确将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熟悉国际规则、善于处理复杂跨境争议作为涉外审判队伍建设的重要目标;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判队伍,保障审判权依法规范、优质高效运行。
  最后,强化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构建海外利益保护协同体系。海外利益保护是一项跨部门、跨领域的系统工程,应建立健全法院与商务、外交、金融监管、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在涉外企业合规指引、投资风险预警、跨境证据调取、域外财产保全、判决跨境执行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构建从源头预防到事后救济的全链条保护体系。加强国际法治对话,在平等基础上开展区域法律合作,逐步推进深化我国与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东盟等各方的司法互助与交流协作。
  (作者分别系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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