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础性立法引领中国特色金融法治行稳致远
□ 郭雳 尚博文
我国正在迈向中国特色金融法治体系系统集成的新阶段。金融法是金融领域基础性、统合性立法,体现出领导性、人民性、特色性、稳健性和全面性等核心原则,系统构建了“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三位一体的实施框架。要统筹界定关键概念、夯实金融监管的数据基础、筑牢涉外金融法治屏障,同时推进配套法律“升合补废”,以金融法服务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深刻把握金融法的制度定位与核心原则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国之大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以法治保障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金融法”的重要工作任务,标志着我国金融法治建设迈向系统集成的新阶段。作为金融领域首部具备“管总”性质的基础性、统合性法律,金融法制定是加强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平衡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国家安全的关键举措,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中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是推动新时代金融法治建设走向科学完备统一的核心举措。
3月20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以下简称金融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法的制度定位在于其基础与统合特性,在“1+N+X”的金融法律体系中位居统领地位。长期以来,我国金融领域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单行法为主体,有力支撑了特定金融行业的发展,但面对金融活动的创新性、复杂性与嵌套性时,逐渐暴露出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基础性法律和法律体系之间协调性欠缺等深层次问题。金融法旨在厘定金融领域的共性问题和基本原则,从顶层设计和宏观层面及时填补法律空白,有效弥合现有分业立法的监管差异或盲区。金融法通过厘定“金融活动”“金融机构”等核心概念,为整个金融法律体系提供统一的价值共识,确保金融活动在协调且稳定的法治环境中有序开展。
金融法草案确立了“五性”作为核心原则。第一,领导性。党的领导是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证。金融法草案明确规定,建立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高效权威的金融工作领导体制。确保金融立法与国家宏观战略高度一致。第二,人民性。法治兴则市场兴,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金融法治的生命线。金融法草案规定,金融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金融需求。第三,特色性。国家坚持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坚持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这要求立法既要遵循现代金融规律,又要契合我国特殊的国情、体制与文化传统,着力培育和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第四,稳健性。坚持稳中求进,金融工作要合法、公平、公正、效率、安全,是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大局稳定的必然要求。第五,全面性。金融监管坚持管合法更要管非法,通过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以下简称“五大监管”),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
以“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贯穿金融法治建设
在加快金融强国建设、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上,金融立法强调以高水平法治统筹推进“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三位一体建设。
首先,强监管,以全覆盖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让制度“长牙带刺”、有棱有角。随着金融业态的深刻变化,跨市场、跨行业的复杂交易模式层出不穷。针对市场违法违规和金融脱实向虚等痼疾,金融法草案明确规定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通过将“五大监管”写入法律,确立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现代金融监管价值观。同时健全监管责任分工体系,建立了监管责任归属认领与兜底监管机制,理顺了央地协同配合的监管体制。
其次,防风险,筑牢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高水平安全底线。防风险始终是金融监管的核心任务,金融市场自发活动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决定了法治手段在维护金融安全中的不可替代性。金融法草案系统构建了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的市场化、法治化风险处置机制。一方面,压实防范主体责任,确立“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的常态化预警机制,强调建立强制性早期纠正制度,以可靠的制度约束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创新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从立法层面确立了“自救优先”原则。通过债权减记及债转股等内部纾困机制,要求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必须依法首先承担损失,较大限度地防范了金融机构大股东的道德风险,助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最后,促发展,以良法善治引领金融资源高效配置。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金融法制定不仅是法律规范重塑,更是金融经济发展的新引擎。通过制度性激励与约束,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领域,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法草案明确要求统筹推进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的建设,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法治引领有助于加强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安全感和信任感,确保金融资本在法治的轨道上真正成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薄弱环节的“源头活水”,彰显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鲜明导向。
金融法制定筑牢中国特色金融法治体系根基
面向未来,必须坚持以金融法筑牢中国特色金融法治体系根基,应在概念界定方面统筹兼顾、在涉外法治方面筑牢保障、在制度衔接方面系统集成。唯有夯实基础制度供给,方能使金融法治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首先,统筹做好关键概念界定,夯实金融监管的数据基础。金融法制定为金融领域基础性概念的统一界定提供了契机。一方面,金融业态的快速演化使得任何静态定义都难以完全周延,金融法草案采取务实路径予以列举并概括总结,但仍需广泛吸收、统筹考虑修法意见建议,确立功能与风险相结合的识别标准,使概念体系保持开放性与适应性,真正实现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立法效果;另一方面,概念的周延度终究有限,监管穿透力的实现更需依赖新兴技术的应用。应完善金融法草案中有关金融基础设施的系统建设与设施运营规则,加快构建统一、权威的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打通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依托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建立跨市场、跨业态的实时监测与预警平台,将数据作为优化金融监管资源配置、实现效率加持和效能提升的支撑框架,以数据为基础推动中国金融法治的深刻变革。
其次,稳妥推进金融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筑牢涉外金融法治屏障。金融市场的制度型开放已成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通过涉外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的全面升维来实现安全与发展动态平衡。一方面,加强金融法所涵盖的重要涉外金融法治规则之间的联系,构建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促使我国从国际规则的接受者向治理参与者、制定者转型;另一方面,强化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机制,重点加强涉外金融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机制建设。通过细化阻断外国法律不当域外适用的实施细则,健全跨境数据与资产安全保护的多层次防御网络,在维护国家金融主权和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稳妥推进制度开放度及影响力。
最后,推进配套法律规范的“升合补废”,优化法律实施体制机制。金融立法所引领“1+N+X”的金融法律体系效能,取决于金融法律法规集群能否与之同频共振。应当以金融法为标准,加速推进存量法规的对标对表、立修并重。将历经市场检验的成熟下位法升格为法律法规,对功能重合、调整领域一致的制度进行科学合并,针对金融基础设施等新兴领域加快补全专门立法,并坚决废止已无法调整市场实践的陈旧条款。同时,需着力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做到惩戒、预防、治理并举。通过探索建立金融领域的定期修法制度,使金融体制的重大改革始终于法有据,既通过动态政策调整实现实体正义的灵活追求,又以程序正义框架确保监管行为的规范边界。
(作者分别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