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构参数销售手机

法院认定属欺诈判决经营者“退一赔三”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网购512GB的国行版(指针对中国大陆市场正式授权销售的商品版本)苹果手机,到手后却发现是128GB的美版苹果手机,退货后商家告知手机检测出现质量问题,要求支付3000元高额维修费,为此,消费者李某将商家诉至法院。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店铺老板何某的欺诈行为,判决何某向消费者李某退还货款6000元,赔偿三倍的商品价款18000元。
  2024年2月20日,李某花费6000元,通过何某在二手平台上开设的“某数码”店铺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购买时,何某宣称该手机为“国行纯原装正品”,型号为iPhone 14 Pro Max,总容量为512GB。手机到货后,李某却发现,该手机载明的详情信息中,手机型号显示为iPhone 14 Pro Max,总容量为128GB,且版本为美版。
  发现“货不对板”后,李某便在微信上联系何某。何某确认发错商品,同意退货退款,但表示收到退货后需要进行检测,检测完毕才能进行退款。于是,李某根据何某提供的退货地址将所购手机邮寄返还。2024年3月2日,何某确认收到已返还的手机。
  5天后,何某向李某发送一份检测报告,称经检测,手机发出时所有功能完好,而退货时手机面容功能无法录入,影响产品二次销售,并给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让李某支付维修费3000元,二是按照现有机器情况报价回收。此外,何某还称,因影响二次销售,暂不支持退货退款处理。李某请求何某返还货款无果,认为何某销售构成欺诈,于2024年4月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何某销售时存在欺诈,李某通过何某在二手平台上开设的“某数码”店铺购买手机,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何某交付不同型号的手机构成违约,致使李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的买卖合同应予以解除,何某向李某返还价款6000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查明,李某在收货后发现手机被设置了开机密码,且并非“包邮”,而是由买家垫付邮费,向何某反映后,何某店铺的售后人员致电告知李某,称需先在二手平台确认收货,才能告知其开机密码。
  随后,李某在二手平台联系何某,要求退还其垫付的运费,并向何某发送手机摄像头照片与手机配置照片,告知何某“货不对板”,售后人员遂添加李某微信进行协商。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作为销售手机的经营者,故意隐瞒案涉手机真实情况,诱使李某作出在二手平台确认收货的故意,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何某向李某退还货款6000元及赔偿三倍的商品价款18000元。
  法官表示,该案明确了二手平台网络交易中销售者构成欺诈而应承担三倍赔偿的认定标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介绍,适用“退一赔三”应当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卖家被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而非偶然转让个人闲置的普通人,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综合商品性质、来源、数量等多项实际情况,认定卖家是否是以营利为目的持续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二是买家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三是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实施了“欺诈行为”,即“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消费者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消费者因错误认识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法官提醒,卖家在二手商品交付前,应向买家如实说明商品实际状况,确保交付的商品与其描述相符;消费者在二手商品交易过程中也要注意卖家过往交易情况、信誉评价等信息,提高甄别能力,谨慎交易;下单前,要仔细确认商品参数,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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