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同样构成家庭暴力
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家庭是温暖的避风港,而非管控的牢笼;婚姻是平等的相伴,而非束缚自由的枷锁。爱不是占有,更不是控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消失。
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2016年3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专门性、综合性法律——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多起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对其身体或精神造成侵害的,属于家庭暴力——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引发广泛关注。该案首次明确,长期以殴打、辱骂方式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即便未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同样构成家庭暴力。
无端猜忌锁社交
寻常往来成过错
王某与赵某结为夫妻后,本应相互信任、彼此扶持,可这段婚姻却逐渐被偏执猜忌与极端控制所吞噬。
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未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丈夫赵某长期怀疑妻子王某与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认为王某隐瞒了相关通话及微信聊天记录,并以此为借口对王某的生活进行全方位管控,严格限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往。
为杜绝王某与异性接触,赵某长期使用殴打、辱骂、侮辱等强制手段,强行禁止、限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共事,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日常里再普通不过的社交行为,在赵某眼中都成了“越界”:中秋佳节为装修工人送月饼致谢,被认定关系暧昧;办理贷款时与银行工作人员闲聊并推荐中医,也被指责行为不端。只要王某与异性产生正常交流,赵某便恶语相向、暴力相加。
长期的监视、肆意的干涉与持续的精神打压,让王某陷入极度恐惧。在忍无可忍之下,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决心用法律挣脱精神枷锁,随后双方也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法院裁判明是非
保护令状护自由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自然人除了享有法律明确列举的各项人格权外,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虽未直接对其身体造成伤害,但依然造成被限制一方精神与人身的不自由,形成心理压制,使其丧失社会支持,该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的行为已超越夫妻间正常相处边界,构成对王某的家庭暴力。
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赵某无端对王某进行怀疑,并通过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禁止、限制王某与异性正常接触,不仅侵害了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也干涉了其人身自由,对王某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侵害,属于家庭暴力。
为及时制止侵害、保障王某的人格尊严与社交自由,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两项明确裁定:一是禁止赵某殴打、辱骂、侮辱王某;二是禁止赵某限制王某的正常社会交往。这一裁定直击精神控制行为核心,不仅禁止直接暴力,更阻断精神管控与社交隔离,为受害人筑起法治安全线。
软暴力亦是家暴
司法亮剑守尊严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精神侵害、限制社交等软暴力同样属于家庭暴力。法院依法签发针对性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为受害人夺回社交自由与人格尊严,也以司法裁判打破“只有动手才算家暴”的认知误区,为全社会树立起清晰的行为标尺。
相较于身体暴力,限制社交的精神暴力更为隐蔽。施暴者通过切断社会支持、制造心理恐惧、实施长期压制,让受害人陷入孤立无助,进而形成完全控制。这种伤害不留外伤,却可导致焦虑、抑郁、社交障碍、创伤性应激障碍等严重后果,危害不容小觑。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莹指出,此类行为认定为家暴须具备三要件:一是长期反复、经常性实施;二是以殴打、辱骂等强制方式干涉;三是造成精神压抑、社交恐惧等实际损害。“本案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在无明显身体重伤情况下签发保护令,极大拓宽了家暴认定与司法保护范围。”李莹说。
爱不是控制,婚姻不是禁锢。以爱为名的猜忌、管控、精神打压,本质都是对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的侵犯,均为法律所禁止。此案警示我们,爱与尊重,才是亲密关系的主基调,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都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