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石台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野生动物资源

推动出台规范禁止无人机坠箭等新型捕猎行为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 本报通讯员 罗海霞

  在无人机上加装箭支,锁定地面野猪后实施高空射猎,这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新型捕猎行为,引起了安徽省石台县检察机关和林业部门的担忧。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发出检察建议,推动石台县政府将无人机坠箭等新型捕猎行为明确纳入禁用范畴,进一步筑牢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公共安全防护屏障。
  2025年10月,石台县检察院接到石台县林业局移交的一条重要案件线索:有人利用无人机挂载箭支的方式射杀野猪。
  “无人机挂箭猎杀方式具有隐蔽性强、精准度高、危害性大的特点,不仅对县域野生动物造成威胁,还可能引发公共安全隐患,但目前未列入法律禁止范畴。”石台县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坦言。
  “地方相关规定虽已建立非法猎捕‘三禁’制度(即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但针对无人机坠箭等新型猎捕工具和方式,并未作出明确禁止,形成了明显的监管盲区。”收到案件线索后,承办检察官卢美龄立即展开调查核实。
  此前,自2025年8月起,石台县检察机关的上级——池州市检察机关全面开展保护鸟类野生动物专项监督活动,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辖区珍贵鸟类及野生动物资源。
  “这一线索的出现,不仅给我们敲响了生态保护的警钟,更成为我们延伸监督触角、破解新型监管难题的有利契机。”石台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前龙表示。
  为有效破解新型狩猎方式带来的监管困境,承办检察官通过调取案件完整线索、实地核查作案区域生态环境、与林业局开展联合研判,全面摸清了无人机坠箭这一新型狩猎方式的作案流程、隐蔽特点、潜在风险,以及对县域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和生态平衡的具体危害。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石台县检察院向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进一步强化域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力度,将使用无人机等飞行器辅助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明确列为禁用猎捕工具和方式,切实填补监管空白,从源头防范新型非法猎捕行为的发生。
  “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与我们完善生态保护制度、强化监管效能的想法不谋而合。”石台县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接到检察建议后,该局第一时间行动,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完善,从制度层面遏制各类新型非法猎捕行为,共同守护石台生态家园。
  据了解,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使用毒药、爆炸物等猎捕工具以及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等猎捕方法作出禁止性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以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在石台县检察院的持续跟踪督办、石台县林业局的主动推进下,2026年2月,《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正式公布。
  该通告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石台县域生态保护实际需求,进一步细化完善禁猎清单,明确禁止使用弹弓、弓箭、复合弩、蛇钳、射钉枪等工具进行捕猎,同时将无人机坠箭、猎狗围猎等猎捕方法列为禁用情形,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该通告还明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该通告规定的,将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举措不仅为县域内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筑牢了制度屏障,也为执法部门开展新型非法猎捕行为查处工作提供了依据。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保护鸟类野生动物专项监督活动,健全生态保护长效机制,深化内外协作、部门协同,常态化开展‘回头看’跟踪问效,将生物多样性保护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用检察担当守护青山生灵。”黄前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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