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需“赶上”网络战步伐

  □ 方镇邦

  从二十世纪90年代科索沃战争中网络技术的初步运用,到后来“震网”病毒对伊朗核设施的破坏,再到近期美以伊军事冲突,网络战的形态正在发生显著变化。纯网络战与混合战争交织发展:网络攻击本身即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也可能与空地战等传统军事手段相结合,成为综合作战的一部分。网络手段不再只是辅助性工具,而逐渐成为影响冲突态势的重要力量,扮演“探路人”“指挥官”“执行者”等重要角色。然而,国际法的回应却明显滞后,相关规则的适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网络战正经历全面升级
  网络空间的战略地位显著提升,逐渐成为影响战果的重要领域。“震网”病毒对伊朗核设施离心机系统的严重破坏,被视为网络武器产生破坏性效果的重要案例。而在近期军事行动中,网络手段成了全面“增幅器”,通过破坏通信节点、压制传感系统、分析雷达信号等方式削弱对手的“感知—通信—响应”体系,持续为军事行动创造有利条件。
  网络战的参与主体日益多元,代理人行动激增。除国家的军事力量外,各类黑客组织、技术团队甚至志愿者群体都可能参与网络行动。行为体有时与国家目标呼应,但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非总是清晰,攻击的匿名性和跨境性增加了行为归属和责任认定的难度。
  人工智能(AI)正深度嵌入作战体系,改变决策与执行结构。从情报融合到目标生成、从路径规划到火力分配,AI日益参与作战全流程。大模型辅助情报分析和场景模拟,数据平台进行信息整合与可视化处理,无人机等则在算法调度下完成侦察与打击任务。虽然一些国家强调“人类最终控制”,但在高强度冲突环境中,持续确保“人在回路中”仍面临现实挑战。
  网络战与认知战、经济战的结合更加紧密,其影响也更直接地波及社会层面。例如,对通信网络、支付系统或电力系统的干扰可能迅速影响社会运行。网络行动不仅影响战场态势,也可能改变舆论环境和经济秩序,使平民社会成为冲突影响的重要承受者。
国际法存明显滞后性
  在网络战不断升级的同时,国际法的回应明显滞后。由于缔结专门性国际条约困难重重,适用既有国际法似乎更为可行。然而,国家间仍存在不少争议。
  首先,诉诸武力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标准并不明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在混合战争中,网络行动作为军事行动的一部分通常较少引发争议,但单独的网络攻击是否能够构成“使用武力”仍缺乏统一标准。当前较具影响力的观点是依据行为产生的“规模与效果”进行判断,即如果网络攻击造成特定程度的后果,可能被认定为使用武力。然而,不同国家对具体标准的理解差异较大。有的国家强调必须造成类似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后果,而有的则认为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关键基础设施瘫痪也可能达到这一门槛。
  自卫权的适用问题同样如此。《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确认国家在遭受武力攻击时享有自卫权,但网络攻击何时达到“武力攻击”的程度仍然存在争议。同时,如果攻击来源难以溯源,或由非国家行为体实施,受害国是否可以在他国领土内采取自卫措施?在实践中,一些国家提出当东道国“不愿或不能”消除威胁时,可以在其境内采取行动,但这一主张尚未形成普遍被接受的规则。在缺乏共识的情况下,自卫权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容易被扩张解释,从而削弱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约束力。
  其次,国际人道法在网络化与智能化战争环境中的适用也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围绕“致命性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讨论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框架下持续进行,但各国在现有国际人道法是否足以调整的问题上仍存在分歧。一些国家认为现有国际人道法已经提供基本规范框架,包括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和预防措施义务;另一些国家则主张通过新的法律文书对自主武器的发展和使用加以限制,并强调应确保“有意义的人类控制”。
  与此同时,国际人道法核心原则的适用在网络环境中也更加复杂。其中,区分原则面临尤为突出的挑战。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往往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同一通信网络、数据中心或云平台可能同时服务于军事和民用活动。在这种高度互联的系统结构中,对军事目标与民用对象进行清晰区分远比传统战场更加困难。此外,网络攻击的影响往往具有连锁性、跨系统扩散性以及一定的延时性,其军事优势与可能造成的民用损害往往难以准确衡量,这也增加了比例原则和预防措施义务的实施难度。
南方国家需要积极行动
  当前局势下,个别大国的单边行动短期内可能削弱国际法的执行效果。但历史表明,大国往往仍会在长期战略中借助国际法维护其制度性影响力。与此同时,霸权国家单边行动带来的信誉损耗,也为南方国家的话语权建设提供了机会。
  首先,南方国家需更加积极参与网络空间规则制定进程。长期以来,网络空间治理议题往往由技术和军事能力较强的国家主导,但并不意味着南方国家只能被动接受。近年来,逐渐有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框架内通过政府专家组和开放式工作组等机制持续表达立场,参与关于国际法在网络空间适用以及国家负责任行为规范的讨论。这种广泛参与有助于逐步形成更具代表性的国家实践,为塑造新的习惯国际法或者软法贡献力量。
  其次,南方国家需要警惕规则形成过程中的权力不平等。一些强国可能倾向于保持规则模糊,以保留战略灵活性;或者在提出新概念和标准时,未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差异。如判断网络行动是否构成“使用武力”或“武力攻击”的“规模与效果”标准,其背后机理可能更偏向于有着精准网络打击能力的国家。因此,南方国家应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与界定,尽可能使规则兼顾不同国家的技术能力。
  最后,加强能力建设并推动更加包容的治理框架,是南方国家提升话语权的重要途径。对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水平、加强技术能力建设并深化区域合作,是参与国际规则讨论的重要基础。能力提升与合作机制的建设,能够降低网络冲突带来的潜在风险,也有助于在国际规则形成过程中推动更加平衡的力量结构。
  总之,随着混合战不断交织发展,网络空间正在成为国际安全竞争的重要领域。面对技术迅速发展的现实,国际法需实现规则解释和制度建设上的多元共进。
  (作者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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