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性重构与专业化建设:生态环境法典时代的司法使命
□ 田心则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作为我国首部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从单行法时代迈入法典时代。对于生态环境司法(以下简称环境司法)而言,这一跃迁的根本意义不仅在于规范数量的增减,更在于规范结构的质变。环境司法应当以专业化建设为核心支点,着力将纸面上的立法意志落实为行动中的生态环境法治秩序、将法典的体系化效能转化为个案裁判中的公平正义,以真正担当起法典时代赋予环境司法的历史使命。
体系性重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规范根基
生态环境法典通过运用“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技术,对既往繁复庞杂又彼此割裂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集群予以整合重构,将其集成升华为价值统一、逻辑自洽、功能协同的有机整体,为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的系统性提升,也为生态环境领域的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奠定了坚实的规范根基。
一是规范形态的体系性整合。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通过对价值理念、基本原则等基本规定以及监督管理、通用性法律制度和保障措施的系统构建,形成了统领其余各编的基础性制度规范;污染防治编的通则分编,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损害评估、排污许可、约谈等共有制度予以提炼统合,大气、水、海洋、土壤等各要素分编在通则分编指引下开展污染防治规范的精细化设计;生态保护编以“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物种—地理单元—修复”为逻辑主线,将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各专项保护规范贯通为整体保护框架;绿色低碳发展编以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为规范目标,将循环经济、能源转型、气候变化等跨领域、跨介质的综合性议题予以体系化构造,形成覆盖宏观政策引航、中观产业引领、微观行为引导的全过程治理方案。在总则编统领下,三个分编围绕不同环境要素和制度类型展开,与总则编共同构成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层次化规范体系。这标志着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形态从无序分散走向有机整合,深刻改变了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适用逻辑。
二是诉讼制度的体系性定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两大支柱。生态环境法典将两种制度并列纳入总则编,明确“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使二者在法典中获得了统一的体系性定位,也为后续通过配套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社会组织、行政机关等各类主体在两种制度中的原告/起诉资格、诉权范围和衔接顺位构建了规范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从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整体高度,精准把握两种制度的规范定位、功能分工与适用逻辑,确保事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两大救济机制协调运行。
三是法律责任的体系性协调。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通过提炼、归并与续造,完成了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责任规范的体系性重塑:法律责任通则章确立了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共同规则,为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制裁确立了统一协调的价值尺度与归责逻辑;法律责任分则章针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各领域特点,将法律责任通则章的共性规则具体化为差异化的责任构成要件、追责程序与履行方式,并以转致条款、责任聚合与衔接规则处理跨领域复合型责任问题。通过“通则—分则”的体系架构,生态环境法典构建了行政、民事、刑事三种责任形式有机衔接、功能协同的规范体系,形成了以行政责任为核心和主导、民事责任为基础和补充、刑事责任为保障和后盾,集预防性、恢复性与惩罚性为一体的责任格局,显著增强了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刚性与治理效能,为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全链条、多层次、立体化的规范支撑。
专业化建设:法典实施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标志着生态环境治理范式从要素分立向系统整合、从末端管控向全程规制、从单向管理向多元共治的深刻转型,在为环境司法提供前所未有的规范资源的同时,也对其能力建设提出更高要求。为此,人民法院必须深入践行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一条关于“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立法要求,持续推进环境审判理念、审判机构、裁判规则、审判队伍四位一体的专业化建设,构建契合法典精神、适应生态规律的专业化环境司法,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推进环境司法审判理念专业化。要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内化为环境司法实践的最高原则与根本遵循。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哲学根基,确立生态优先的环境司法价值导向;以“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根本宗旨,明确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的环境司法使命;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发展理念,构建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衡平的裁量准则;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法治保障,筑牢环境司法的刚性底线、形成强大的司法威慑;以“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为系统观,指引环境司法超越要素分割,实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二是推进环境司法审判机构专业化。专业化的环境司法审判机构建设并非简单增设法庭,而是要以污染防治协同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为科学依据,重构司法管辖逻辑。横向层面要打破传统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分野,建立“三审合一”的专门化审判组织,以应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复合性(法律关系与责任形态交叉重叠)以及累积性(损害后果由多个损害行为长期叠加相互作用导致)、滞后性(损害后果与损害行为存在时间差)、扩散性(损害后果与影响范围不特定)等特点,避免因审判职能分割导致的保护标准碎片化和责任适用断裂化;纵向层面要参照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案件的管辖机制,破解同一流域上下游、同一山脉左右坡因分属不同法院管辖导致的裁判尺度标准不一、保护力度参差不齐的实践难题,实现环境司法管辖与生态系统空间格局的结构性匹配,避免形成对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的人为割裂。
三是推进环境司法裁判规则专业化。裁判规则的专业化并非对既有裁判规则的简单修补,而是以生态规律与损害机理的内在逻辑为科学前提,重构证据规则、责任认定与修复执行等核心制度。在证据规则层面,提升鉴定意见与专家意见对案件事实专门性问题的查明作用,建立因果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转移相结合的特殊规则,破解环境案件原告因致害机理复杂、因果链条隐蔽等原因导致的举证困境;在责任认定层面,突破传统损害赔偿的个体填补主义逻辑,构建以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为核心的立体化责任计量体系,实现从个体补偿到生态修复的价值转向;在修复执行层面,优先原地原样修复的同时,创新完善劳务代偿、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替代性修复或者治理措施的执行规则,确保裁判结果转化为可量化、可核查、可追溯的生态治理成效。
四是推进环境司法审判队伍专业化。审判队伍的专业化要超越传统的单一培养模式,构建具备“法律+生态+技术+国际视野”四维知识结构的法官能力体系。在知识融合维度,通过系统化开展环境科学、生态学和专业技术的培训与养成,强化司法人员对生态环境损害特点的科学判断与认知能力,着力破解法律事实认定与专门性事实查明之间的专业壁垒;在机制创新维度,构建“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等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将外部专业智慧制度化嵌入审判流程,实现司法裁判与技术支撑的协同增效;在理念内化维度,通过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学思践悟与裁判方法论的转化,推动形成以“党的领导、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司法价值观,实现从个案裁判者向生态法治守护者的角色升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正是这一重要论述的立法实践。制度基石既立,司法使命在肩。法典的体系化为环境司法提供了规范根基与价值坐标,司法的专业化则是法典生命力的实践载体与效能保障。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体系化与专业化的双轮驱动,推动静态法典规范体系与动态环境司法实践在生态治理场域中的深度耦合,为将法典文本中的“绿水青山”兑现为司法守护下的“美丽中国”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