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支持起诉彰显司法为民

  让支持起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既是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实现个案实质公平的现实需要,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 谭秋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两高”首次联合制定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的程序规范。《指导意见》立足解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迈出了构建支持起诉制度的重要一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支持起诉原则的法律依据。之所以确立这一原则,核心目的是为权利受侵害却无力、不敢或不善维权的主体提供法治支撑。
  一般认为,支持起诉原则借鉴了前苏联的立法成果,同时深深植根于我国本土的法治实践。早在1946年颁行的《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中,“协助自诉”就被列为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之一。1982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支持起诉原则。为破解特殊群体“有理却不敢打、不会打或者打不起官司”的现实困境,我国坚持“支持而不替代”的基本立场,力求在补强诉权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之间找到平衡。
  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沿袭了支持起诉原则的规定。在缺乏具体制度规范的情况下,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社会团体依据该原则,积极开展相关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201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支持起诉范围拓展至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诉讼领域,并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2021年《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将支持起诉纳入检察监督业务范围。2022年《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明确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原则、条件、范围与程序。多年来的实践探索,为此次“两高”联合出台统一规范奠定了基础。
  随着社会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的期盼愈发强烈。构建支持起诉制度,进一步明确支持起诉的范围和程序,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规范,让支持起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既是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实现个案实质公平的现实需要,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担任支持起诉的主体具有天然优势。《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责的制度化确认与规范化指引,有助于规范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的行为和程序,提升支持起诉工作质效,真正实现立法目的。
  《指导意见》体现了权利保障与程序规范并重的理念,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引价值。其明确要求在民事支持起诉活动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这一规定强调了检察机关的“支持”作用,而非替代当事人行使诉权。《指导意见》列举了7种可以申请支持起诉的情形,为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了明确指引;同时,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必要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申请法律援助等,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应引导支持其达成和解。此外,《指导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决定支持起诉的,应当制作《支持起诉意见书》;决定不支持起诉的,也应告知当事人。这些要求将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抽象规定转化为具体可感的司法服务,为特殊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行动指南。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检法两家的职能衔接机制: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决定的,应当将相关意见告知同级法院;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送交或者将不制作调解书案件的调解结果书面告知支持起诉的检察院;此外,法院、检察院可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尽责。这些规定明确了检法两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的职能关系,有利于确保支持起诉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总之,以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更好推动支持起诉原则发挥作用,既是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从这个角度看,构建完善的支持起诉制度意义重大。期待司法机关以《指导意见》的实施为新起点,在实践中不断健全支持起诉制度体系,以制度之力更好守护公平正义、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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