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故意隐瞒疾病索赔百万被驳回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姚  铭 桑鹏

  明知家人确诊重大疾病,却故意隐瞒情况投保百万定期寿险,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投保人隐瞒疾病投保属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驳回其索赔百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据承办法官介绍,2022年5月13日,崔某因身体不适住院,经诊断患有肺部恶性肿瘤。5月15日,崔某办理出院,准备转院治疗。出院当天,崔某妻子张某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定期寿险”,保额100万元。但在投保单的“告知事项”中,针对“是否患有恶性肿瘤”的询问,张某与崔某均勾选了“否”并签字确认。合同生效后,张某按约交纳三期保险费共计14040元。
  2024年10月5日,崔某在家中身故,其母李某作为保险合同变更后的身故受益人,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张某、李某等人将某保险公司诉至获嘉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法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案中,投保人张某明知被保险人崔某已确诊重大疾病,且正处于办理转院治疗的关键阶段,仍在投保时对相关问题作出虚假陈述。这种行为并非因疏忽、过失导致的告知遗漏,而是故意隐瞒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关键事实,已严重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最大诚信原则和如实告知义务,主观过错明显,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诉讼中,某保险公司表示,同意退还投保人保险费14040元,法院认为,此为保险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张某保险费14040元,驳回了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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