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九百余万积蓄被儿子挪用
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 本报记者 唐荣
□ 本报通讯员 陆平
九旬老人将900余万元积蓄转交给儿子,却被儿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笔数额巨大的钱款性质上究竟是借款、赠与还是保管?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此前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将款项性质认定为委托保管款,且该笔款项的使用形成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判决儿子向老人返还全部款项,儿媳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至2021年,91岁的吕女士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难以独立打理个人财产,陆续将900余万元积蓄转账至儿子吕某的银行账户,委托其代为保管。吕某与妻子乔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夫妻共同房产贷款、支付家庭日常开支、装修房屋等夫妻共同生活用途。
2022年7月,乔某乙因病去世,其生前立下遗嘱,指定自己名下50%房产产权份额、300余万元银行存款由姐姐乔某甲继承,其余财产归丈夫吕某所有。2024年,吕女士发现委托儿子保管的900余万元被挪作他用,认为该笔款项是自己出借给吕某的借款,遂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将吕某、乔某甲诉至福田法院,要求吕某全额偿还款项,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乔某甲抗辩称该笔款项系吕女士对吕某的赠与,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款项无借据、借贷合意等相关证明,双方不构成借款关系;吕女士与吕某均否认款项为赠与,案涉款项系老人的大额养老积蓄,推定该笔款项为赠与有违公平原则,故案涉款项亦不属于赠与。结合吕女士年事已高的客观情况、母子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款项的实际流向,法院认定吕女士与吕某之间存在委托保管的合意,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因案涉款项实际被用于吕某与乔某乙的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吕某向吕女士返还900余万元;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