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创设绿色低碳发展编:总体考虑、制度创新和实施展望

  □ 林明民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成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生态环境法典开创性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丰富和充实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新兴领域立法,进一步在法治轨道上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新时代新征程上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法治保障。
一、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总体考虑
  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编纂绿色低碳发展有关内容,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重大创新。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立法理念、体例结构、制度设计等方面,充分遵循和体现“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这一法典编纂的目标定位。
  一是坚持“具有中国特色”,将绿色低碳发展作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之策。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完整、准确、全面的法典化方案,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题中之意。绿色低碳发展编充分展现了生态环境法典的前瞻性、引领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治创新。
  二是坚持“体现时代特点”,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时代形势和现实需要。高质量发展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绿色低碳发展编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以绿色化、低碳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坚持“反映人民意愿”,筑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法治根基。回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态环境的现实需求和长远期待,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应有之义。绿色低碳发展编对资源节约、能源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关系到人类社会长远发展、文明延续的重大问题,作出原则性、引领性的制度安排,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筑牢法治根基,充分诠释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
  四是坚持“系统规范协调”,以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保证编纂质量。绿色低碳发展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编纂模式相对多元,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整体纳入法典,不再保留;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法等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需要填补立法空白。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的基础上,加强科学立法,更好实现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二、绿色低碳发展编主要制度创新
  按照适度法典化、保持制度规则开放性的编纂思路,绿色低碳发展编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重要领域、重要环节,构建有利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性、统领性规则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梳理和提炼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相关的理论、制度和实践成果,形成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性、统领性规则。一是明确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及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重要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的目标导向。二是聚焦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产业发展、交通运输、建造建筑、农业农村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有关要求确立为法律制度规范。三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企业、公民等不同主体,分别规定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四是明确绿色低碳发展的保障措施,包括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投资、财政、金融支持措施,以及加强科技支撑、国际合作等方面。
  (二)聚焦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法律制度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等决策部署,将清洁生产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整合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内容,充实和完善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消费有关法律制度规范,构建以清洁生产、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消费为支撑的发展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产生、排放,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主要制度创新包括:一是明确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进一步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二是优化清洁生产制度,完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结果运用,强化绿色设计、绿色包装有关要求。三是完善废弃物循环利用制度,增加新型废弃物、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以及再生材料推广应用、再生金属加工利用等规定。四是充实绿色消费制度,增加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政府绿色采购、二手商品交易流通等规定,明确公民和企业履行有关义务。
  (三)聚焦新型能源体系、能源强国建设,完善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法律制度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建设能源强国有关决策部署,围绕能源节约和能源结构调整两个方面,整合和提炼现行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能源开发、利用、供应、消费全链条,明确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的原则要求、主要制度。主要制度创新包括:一是适应实际需要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变化,明确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原则。二是健全节能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三是强化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要求,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完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等有关规定。四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
  (四)聚焦应对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
  结合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内国际形势、法治保障需求,坚持减缓和适应并重,体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引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一是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性制度和有关要求,包括监督管理体制、决策协调机制、监测发布、信息共享,以及发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基础研究和科技支撑等方面。二是明确国家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建立健全减缓气候变化的制度措施,包括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碳排放统计核算、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等。三是明确适应气候变化有关措施,包括适应气候变化战略、编制实施有关行动方案、区域适应气候变化、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要求、经济社会重点领域的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以及相关的自然灾害综合治理和公众安全保障、气候变化健康适应等。四是明确国际合作要求,包括开展国际合作的原则、承担有关国际义务、国务院部门履行有关职责、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等。
三、绿色低碳发展编实施展望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新时代党治国理政新理念新实践的重要标志。生态环境法典创设绿色低碳发展编及其贯彻实施,对于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绿色低碳意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必须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绿色低碳意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绿色低碳发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政府、企业、公民等积极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共同推动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二要及时清理和制定相关配套规定。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后,清理和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是一项重要工作。绿色低碳发展编涉及的配套规定,包括清洁生产审核、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回收处理、二手商品流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相关的具体办法、名录,需要各有关方面抓紧开展相关工作,推动相关制度规定稳妥有序、全面准确实施。
  三要强化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激励。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构建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结合现实需要,丰富和充实全方位、全领域、全地域的绿色低碳转型政策体系、保障措施,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进入绿色低碳轨道。在绿色低碳发展的科技支撑、标准体系、绿色消费,以及投资、财政、金融支持等方面,加强规范引领,完善激励机制。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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