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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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皖0304执2959号 黄细华:申请人上海茂邦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追加你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齐铁心:本院受理成玉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16887号 沈忠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沈忠胜、姜晓峰、第三人浙江珉豪建材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浙0108民初1688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常州恒若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楚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陶应霞、裴承西:上诉人常州苏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本院(2025)苏0402民初9154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受理。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苏州鑫瀚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孟志鹏与你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26)苏仲裁字第0094号],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及仲裁员选定书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张兴文、惠星星:本会受理的张建红与你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491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张炜、北京空天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李洪运与你方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2582号)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答辩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日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5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本案将于2026年6月2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九方企服(海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吴晶晶与你司劳动争议案(海美劳人仲案字〔2026〕第5号)现已作出裁决(海美劳人仲裁字〔2026〕第70号)。因无法送达至你司,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晋江横街30号三楼,电话:0898-6533629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九方企服(海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海南上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垂燕与九方企服(海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绥南与海南上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现已作出裁决(海美劳人仲裁字〔2026〕第52号、第74号)因无法送达至你方,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晋江横街30号三楼,电话:0898-6533629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美兰尊品轩咖啡馆:本委已受理符式洲、张昌慧与你方劳动争议一案(海美劳人仲案字〔2026〕第89、90号)定于2026年4月21日9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至你方,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横街30号,电话:0898-65336290)领取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材料,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严正声明
近期,我公司发现有不法分子伪造我公司印章,并利用伪造印章开展涉嫌欺诈的违法犯罪活动。现严正声明:我公司所使用的印章已在公安机关备案,印章使用均须经严格审批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我公司印章进行的违法活动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将采取措施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请社会各界仔细辨别,避免受损。如有疑问,请致电核查。
联系电话:029-88832145
特此声明!
声明人:西安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9日
公 告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玉珍诉被告尚志伟、刘成佳、刘巧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三被告在直播间的言论内容较为粗鄙,引来众多粉丝及网友围观并发表一些粗俗的评论,甚至不断有网友在评论区发布对原告及其公司的否定性评价,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三被告的上述行为较为恶劣,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尚志伟、刘巧红、刘成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快手直播平台上对原告刘玉珍实施侮辱、诽谤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二、被告尚志伟、刘巧红、刘成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分别在快手平台对原告刘玉珍作出公开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5日,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若三被告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刘玉珍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尚志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玉珍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刘巧红、刘成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各赔偿原告刘玉珍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合计7000元。
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拒不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征求原告意见后依法将判决主要内容刊登如上。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9日
债权转让公告
齐齐哈尔鼎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石斌、邢艳萍:根据江苏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孙兴红于2026年1月24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江苏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对(2025)黑0206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孙兴红(身份证号:320622197410068276)。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孙兴红履行上述判决所确认的义务。
公告人:江苏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