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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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赵哲、赵锐、朱一秋:本院受理原告赵浩宇诉你们及五河县城关中心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322民初4814号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申请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尤贵娥(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51105****):本会受理申请人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尤贵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案号为[2025]泉仲南字16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附件、仲裁指南、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答辩、举证、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当日,本会依据《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庭组成人员,请你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仲裁员声明书、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6年5月7日9时在本会南安分会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席,并于开庭后15日内依法裁决,请于裁决之日起1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泉州仲裁委员会
江成刚(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20608****):本会受理申请人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成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案号为[2025]泉仲南字16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附件、仲裁指南、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答辩、举证、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当日,本会依据《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庭组成人员,请你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仲裁员声明书、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6年5月7日9时30分在本会南安分会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席,并于开庭后15日内依法裁决,请于裁决之日起1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泉州仲裁委员会
刘杨、辽宁隆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丹仲字第167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仲裁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3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7日16时30分在本会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李斌、辽宁隆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丹仲字第168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仲裁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3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7日13时30分在本会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杨家兴、辽宁隆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丹仲字第170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2025]丹仲字第170-2号开庭通知及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并定于2026年5月7日14时30分在本会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王岩、辽宁隆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丹仲字第172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仲裁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3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7日15时30分在本会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赵仕勇、辽宁隆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丹仲字第173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仲裁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3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7日9时30分在本会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建湖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文书,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建人社察处告字〔2026〕第001号),依法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依法支付赵友辉劳动报酬952500元,加付赔偿金4762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或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地址:建湖县人民南路225号,电话:0515-86223055),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届时,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安市公安局关于认领涉案财物的公告
我局在办理“严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过程中,依法扣押了一批涉案寄递的黄金。经多方调查核实,仍无法确定部分涉案财物的所有人,为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现予公告认领。
一、涉案财物明细
1.快递单号:
(1)SF184*******832;
(2)SF184*******002;
(3)SF312*******487;
(4)SF313*******756;
(5)SF139*******858。
2.揽件时间:2024年11月29日。
3.寄件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快递单号1-2)、上海市浦东新区(快递单号3-5)。
4.收件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经开第**大街(快递单号1-2)、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道**路与**大街交汇处(快递单号3-5)。
二、认领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三、认领方式:
1.认领地点: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
2.需提供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证明财物权属的材料,如转账及购买订单、其他佐证材料等。
四、重要提示:
1.公告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或者认领人无法提供有效材料,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冒领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联系人:杨警官 18379527800
杨警官 18379529911
高安市公安局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