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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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米禾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嘉兴市米禾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魏伟与你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衡水顺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淮南旭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共同选定仲裁员。2026年3月3日由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郑小明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4月20日15时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各一份,逾期视为送达。
淮南仲裁委员会
湖北中和普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恩菲城市固废(孝感)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孝仲裁字〔2025〕第35号案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孝感仲裁委员会
尚亦果品(湖北)有限公司:本会受理龚洁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孝仲裁﹝2025﹞61号案,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及举证材料并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105参加庭审,逾期依法审理。
孝感仲裁委员会
上海海峰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徐庆发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澄劳人仲案字〔2026〕第21号),因无法送达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仲裁办公室,电话:0898-67632637),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4月27日15时在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福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孙红升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琼劳人仲案字〔2026〕第53号),并定于2026年4月30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琼山社保大楼3楼303,电话:65852550)领取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等,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口市琼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悦享食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吴坤义、姜东林、符敦侦、陈英超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483、484、485、486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林玉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156号),并定于2026年4月15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龙华区探向健康咨询馆(个体工商户):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吉美连、余香勤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236、237号),并定于2026年4月9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单位,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符桂琴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189号),并定于2026年4月7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龙华惠家佳便利店: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谢秋荣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113号),并定于2026年4月9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单位,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龙华御享健康管理俱乐部(个体工商户):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周伟鸿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20号),并定于2026年4月3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单位,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催告书
案号:宁交综执银(07)罚【2022】002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山西思逸科技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在G6线(京藏高速)K1218+736m下行外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构筑物(广告牌及其附属设施)且拒不履行宁交综执银(07)罚【2022】002号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拆除违法构筑物的义务,本机关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了依法强制拆除你单位在G6线(京藏高速)K1218+736m下行外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构筑物(广告牌及其附属设施)且产生的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书案号为宁交综执银(07)罚【2022】002号。2024年9月29日,本机关依法作出了要求你(单位)缴纳强制拆除费用的《强制拆除费用决定书》。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缴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单位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依法强制拆除G6线(京藏高速)K1218+736m下行外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构筑物(广告牌及其附属设施)产生的拆除费用,共计壹万伍仟伍佰元(¥15500)。
2.履行期限:自公告登报届满30日起10日内。
3.履行方式:自行将上述费用全额缴至本机关银行账户: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分局,账号:64050117120000000130。
4.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你(单位)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银川分局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