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何以5年“飞单”啃食企业

浙江临海检察院引导企业健全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 本报记者  王 春
□ 本报通讯员 王良辰
  
  本该归属企业的外贸订单,被业务员林某某以“兄弟公司”“新工厂”之名暗中转给竞争对手,长达5年的“飞单”行为,最终让这名“内鬼”付出了代价。今年2月12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林某某侵犯商业秘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有了结果,林某某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作出后,在上诉期内,林某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初,临海某灯饰有限公司负责人屈某发现异常,几位合作多年的国外老客户订单量锐减,有的甚至中断合作。公司起初以为是市场波动所致,直到某国外客户一次向该公司转账时,款项备注却指向其他公司。工作人员查验账目发现,公司并无对应订单,顺着这一线索核查,才发现这些流失的订单流向了本地的同行乙公司和丙公司。该公司随即展开内部调查,结果令人震惊,牵线搭桥的竟是公司业务员林某某。
  时间拉回至2017年,作为公司业务骨干的林某某,掌握着企业多年积累的核心商业资源——国外客户的产品需求、样品参数、报价单等信息。这些信息是公司历经多年参加广交会、反复与客户谈判磨合得来的“家底”,公司不仅专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林某某本人也签署过相关保密承诺。
  案发后,林某某的作案经过得以还原。原来,在面对利益诱惑时,林某某背弃保密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客户信息、报价策略等核心商业秘密私下提供给乙、丙两家公司。为掩人耳目,她向国外客户编造谎言,声称乙、丙公司是本公司的“兄弟公司”“新工厂”,不仅价格优惠,产能也更为充足。客户听后信以为真,逐渐地,订单悄然流失。
  林某某从中获得了巨额利益。临海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官何程雯审查资金流水时发现,乙公司会定期向林某某个人账户转账。经查,2017年至2022年,林某某仅从乙公司一处就收取超过10万元。而在她个人“创收”背后,是原公司贸易订单大量流失、销售利润直线下降。
  办案检察官严灵光指出,林某某先泄露商业秘密帮助竞争对手抢夺订单,再非法收受好处费,两种行为都触碰了法律红线。
  2023年7月31日,林某某被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面对检察官,林某某辩解,自己只是“介绍客户,赚点介绍费”。经查,涉案的国外客户订单信息,是企业投入大量成本开拓、长期维护形成的,包含客户特定时期的产品规格、型号、预期价格等独有内容,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加之公司有保密培训记录、林某某签署的聘用协议书中含有保密条款,其行为的违法性毋庸置疑。
  经全面审查,临海检察机关认定,林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向竞争对手提供公司商业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订单提成”,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对其两罪并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作出后,林某某未提起上诉,判决于今年2月22日生效。
  临海检察机关在受理该案的同时,将追赃挽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通过与林某某及其家属反复沟通,最终为受害企业追回全额200余万元经济损失。
  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企业涉密岗位监管漏洞,临海检察机关向该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发放风险提示单和宣传手册,引导企业健全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完善员工履职监督机制,加强对涉密岗位的日常巡查和离职审查,推动行业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堵塞行业监管漏洞。
  据严灵光介绍,员工在工作中掌握的客户资料、报价、交易信息等,很多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私自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通过“飞单”谋取私利,不仅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更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对于企业来说,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就必须筑牢知识产权“防火墙”,健全制度、堵塞漏洞、明晰底线,切实守护好自身的核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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