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发明人角度谈专利权共有认定规则重塑
□ 夏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将产学研进一步深度结合、创新联合体建设等工作摆在了更突出位置,协同创新等合作型创新模式已成为我国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发展趋势。合作创新必然催生共有专利权,其核心制度问题在于如何划归权属才能有效激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
我国现行专利权共有认定规则存在模糊之处,主要体现在合作开发产生专利权权属认定标准不统一,司法判决观点冲突导致法律预期性下降,使合作各方在研发后对权属问题心存忧虑,可能削弱制度对创新的促进作用。因此,亟须梳理现有问题,并提出立足实践完善规则的法律建议。
规则不清体现出对共同发明人关注不足
专利权共有认定规则直接决定权属配置结果。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规则不清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专利法第八条中合作“合意”要件存在分歧;二是对“创造性贡献”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专利法第八条是判定共有的关键依据,但未明确“合作完成”是否以各方具有合作意向为前提以及合意应达到何种程度。司法实践中对此作出的判决不一:一种认为,主观合作意图是认定专利权共有的必要条件;另一种则认为,即使各方缺乏合意,甚至存在竞争关系,只要各自给出的实质性贡献偶然结合构成了发明创造,便可成立共有,即非合意共有专利权。这种分歧加剧了专利权权属认定的不确定性。
同时,对于何为“对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标准亦不统一。“实质性特点”是指权利要求书里的内容,还是可扩展至其他专利文献部分,是否要求对每个权利要求都作出贡献,相关法律均未明确。此外,“创造性贡献”中的“创造性”与专利授权条件中的“创造性”概念是否等同,学界与实务界存在不同意见。如果在认定共同发明人时,对两个“创造性”进行判断,可能不当抬高共同发明人的认定门槛。
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专利制度中发明人与权利人身份从重合走向分离。制度设计之初,发明人凭借个人意志构筑的蕴含自身独特精神标识的智力成果,除创作者本身外,无人具备正当性主张所有权与收益权,因此发明人即权利人。但随着技术创新复杂化、协作化与高投入化,发明创造往往由多主体完成,并由投入资金和提供人员的企业或机构拥有,导致发明人与专利权人逐渐分离。当制度设计过度向权利人(常为代表资本的企业)倾斜,而对作为创新源泉的发明人关注度不够时,权属认定规则便容易产生混乱。因此,必须重新将发明人置于中心,从重视保护发明人角度出发捋顺规则。
重视发明人保护的专利权共有认定规则重塑
发明人是发明创造产生的核心。保护发明人的创造激情,鼓励发明创造是专利制度的根本遵循。世界各法域普遍承认发明人作为专利原始权利人的原则。完善我国专利权共有规则,同样不应忽视对共同发明人的保护,应以鼓励合作创新、保障发明人原始权益为出发点。
首先,应确立合作发明以共同发明人之间存在合意为要件。我国专利法使用“合作完成”一词,亦隐含当事人具有共同行为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应当具有合意。实践中所谓“非合意共有”纠纷,往往混淆了发明人之间的合意与专利权共有人之间的合意。当发明人与权利人分离时,可能出现发明人之间有合意而权利人(如所属单位)之间无合意的情况。共有得以成立的基础,应是共同发明人之间存在最低限度的合作关联或合意,而非强求最终权利人之间必有合意。
其次,应从激励合作创新和保护发明人角度,合理解释“对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在认定共同发明人时,“实质性特点”不应仅限于区别现有技术的特征,对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或形成发明构思作出贡献者亦可被认定为发明人。判断应围绕权利要求内容展开,不苛求对每一项权利要求均有贡献,但创造性贡献须达到一定比例且能被证实。此标准既能保护科研人员的发明人身份,激励其参与合作,又能避免过多不必要的共有关系泛滥。
共同发明人与共有专利权人的关系之再明确
规则亟待重塑的根本原因,在于发明人与专利权人严重分离。作为自然人的发明人与作为权利主体的单位(或其他权利人)常属不同概念,专利证书上发明人与专利权人完全一样的专利越来越少,由此引发的权属纠纷频发。同时,由于法律不要求各共有人贡献均等,贡献较少者亦可实施和许可整个专利,可能导致共有人间利益分配显失公平。
专利权原始配置中,发明人本是权利人。发明人与权利人的分离是专利作为财产权流通的必然结果。法律应对此现象及其推定关系予以更明晰阐释。建议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增加解释性条款,对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推定为有权申请专利的人或专利权人。同时,可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合作完成发明创造出现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权属争议时,权利证书记载的发明人仅为专利权人的推定条件,法院应综合考量各方对权利要求中实质性特点的贡献程度、专利应用现状、专利权人实施与转化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需进一步说明的是,原则上对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者即为发明人,并可能成为共有人。但当一方贡献明显偏低时,判定权属需兼顾专利的市场应用情况、权利人的实施转化能力以及共有可能带来的影响。如若判决共有可能对市场或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法院应将此类因素纳入考量,并通过合理经济补偿等方式对相对方予以救济。
厘清专利权共有的权属认定规则,能为创新主体的合作研发提供稳定的法律预期,激励联合攻关与产学研深度融合。从保护发明人角度进行规则重塑,也对企业在创新活动中恪守诚信提出更高要求。企业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在申请专利时实事求是地列明发明人。这不仅是对科研人员劳动与智慧的尊重,更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凝聚创新合力,最终推动形成大联合、大协作的科技创新格局,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