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的历史维度与文化意识

□ 时延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已经成为当前法学研究的一条主线,带动了法学知识新一轮增长,也促使法学各二级学科重新思考基本研究路径、研究方法以及基本范畴问题,而回应中国本土问题、解释中国法治实践,则成为构建这一知识体系的主要目标。如果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华文脉的再次觉醒,那么,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既是近代以来中国法学发展的一次集中式的爆发、有组织的迭代,更是中华法律文明的复苏、赓续乃至再次崛起的道路选择。把这一知识体系的演进与发展置于历史维度中,就要将当下以及未来的法学研究置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理解,用制度文明的传承与发展诠释。
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进程中,坚持文化自觉,强化本土意识,是促进中国法学学术积累与内涵式增长的基本理念。从法学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两个层面讨论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看,研究者普遍认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这一知识体系的重要来源。就解决某一问题的意义形成基本共识十分重要,而能否解决以及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则需要确定合理的研究思路和科学的研究方法。以刑事法学为例,将传统刑事法律文化中的某些思想内容予以继承发展,使之与近代以来形成的刑法学基本理念相融合,在目前的学术研究中并无观念上的障碍。具体到法律制度层面,多数刑事法学研究者对传统法律制度较为陌生,也极少将其作为研究的文献来源和学说参考,而从事法律制度史研究的学者,又对当前刑事法学理论和现行刑事法律缺乏足够认识。这种现象同样存在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中。法律文化不可能脱离法律制度而存在,仅停留在对中国传统法律文献中“名人名言”式的理论解读,难以真正形成古今法律文化的融通。联络古今,还是要找到合理且基本的契合点。仍以刑事法学为例,此类契合点包括对刑罚制度、诉讼制度、监察制度、犯罪与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等,通过这些契合点实现古今刑事法律制度纵而贯之,由此能够发现,通过功能式比较研究可以破除话语体系造成的疏离感。
对于清末以来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的发展更应全面、系统地总结、梳理其发展思路。从历史的维度看,当下法学界所探讨的诸多问题,早在数十年甚至上百年前就曾讨论过,但不同时期对同一主题的讨论有着不同的背景和动机。因此,相关研究不能仅立足于静态文本层面的分析,还要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进行研究。例如轻罪问题,西方国家在19世纪末就围绕短期自由刑的存废展开讨论,我国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也曾就管制、拘役的存废有所争议。如今讨论轻罪问题,既有和此前讨论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其背景就是社会快速发展带来新的犯罪治理需求。不过,学界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的归纳、整理和思考仍显不足,对发生时间不久但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机制形成、变迁乃至改革研究较为薄弱,使得在面对新问题且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创新乃至改革时,缺乏应有的历史分析视角,由此在分析、研究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时,选择更具经验性、实践性的路径,容易忽视前人积累的经验,造成不必要的研究损耗。这与目前法学研究中存在的“慕新”缺乏“知旧”的研究态度有关。
实际上,法学研究有其规律性和必然性,以往占据主流的法学理论、学说也是经过大浪淘沙、不断磋磨形成的。不加总结、不加辨析,仅以“过时”为由摒弃既有理论和学说,既不负责任,也缺乏学术研究的审慎态度。新理论的提出,绝大多数是在话语层面推出新的语词或者表达方式,从基底上并未厘清其观点及说法的来源,也未从学术上证明此类新术语、新提法是否属于真正的理论创新,能否更好地解决既有问题或者新问题。这种所谓“创新”实际上遮蔽了理论发展的持续性、渐进性和积累性,只会徒增理论研究中的困惑甚至杂音。缺乏历史维度的研究,会造成理论研究的一时性和片面性,不可持久。当前,新科技不断涌现带来了许多新问题,这些新问题的出现,是否会动摇已有理论体系,或者既有理论能否解决新问题,是需要严肃回答的基础性问题,需要对既有理论体系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也需要对新问题有理性的观察和认识。
不可否认,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然要解决“中外”这个问题。这个话题的讨论,应该超越一个半世纪以前就开始的“体用”分析框架。回溯中华文明的发展历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将“他者”同化为“自我”的过程。过度纠结“中外”问题,在当下的法学研究中只会造成不必要的困惑。外来法学知识的引入和吸纳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方面,融入我国法学知识体系需要一个识别、了解和合理借鉴的过程,另一方面,应根据我国法律体系、法律实践的特点进行必要的转化,合理剔除其中不符合我国制度和实践需求的内容。例如,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形成过程中,虽然受到域外诉辩协商理论与实践的影响,但是立法者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并未简单照搬域外经验,而是从我国法律体系及法律文化的角度出发,在合理汲取其有益经验的同时,基于我国共识性刑事法学理论创设这一制度。即便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真正形成,对域外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仍应保持开放的研究态度,合理吸收、借鉴域外实证研究的有益经验及其理念。而判断借鉴是否合理,在于其能否适当而有益地融入我国既有知识体系与法律实践。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最为重要的是重塑中华法律文化,将清末以来深受“他者”影响的法律文化,重新嵌入中华法律文明的血脉中,将当今法学研究有机融入中华文化血脉。可以肯定地说,我国当前取得的、全方位的发展成就,既有学习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因素,更是中华传统文化蓬勃生机的体现。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天下观、家国情怀、实质正义理念、集体主义精神等,是中华民族历经磨难、百折不挠的精神动力,其中蕴含的精神始终贯穿法学研究。这一文化传承的轨迹,是中华法律文明延续的血脉根源。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和阐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进而形成能够诠释中华法律文明发展的基础法理。
重塑中华法律文化,既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也是一个不可急于求成的事项。这项工作的肩负者,主要是法学研究者,而这支主力军的文化意识养成,却是一项急迫的任务,需要法学研究者能够全面审视中华文化主流(即道统),兼具历史视野和世界眼光,成为推动中华法律文明复兴的中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