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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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失声明
王万忠(身份证号:120111195502144034)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杰盛里45-3-502号房购房合同遗失,声明作废。
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陈晓川律师遗失律师执业证,证号:15329201710284905,流水号:11552002,类别:专职律师,声明作废。
望谟县斌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黔交运管黔西南字522326001398号,经营许可证号:522300001386,声明作废。
万宁木子李农业种养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69006MA5T44EC2A)不慎遗失税务ukey一个,声明作废。
沙湾宏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遗失下列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电11新GB0081;编号:电11新GB0082;编号:电11新GB0083;编号:电11新GB0084;编号:电11新GB0085;编号:电11新GB0086;编号:电11新GB0087;编号:电11新GB00197(21)。特此声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四十七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91200MB1694382X,声明作废。
宋雷芳(身份证号:51152119911211****)遗失第二代身份证,特此声明。
屠鸿燕(身份证号:52210119701010****)于2026年2月11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自登报之日起本人不承担因被他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王志明(身份证号:36232919920401****)遗失残疾军人证,编号:赣军E022493,声明作废。
王英海遗失坐落于丹江口市蒿坪镇蒿坪村四组的土地证,证号:2005第043号,声明作废。
(父亲:裴栋、母亲:贾淑霞)裴诗语于2012年5月23日出生,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L140211691,声明作废。
父亲:李涛411526199010161932,母亲:魏金婷411526198908252326,其子李宣羽于2020年4月14日出生,不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U410122680,声明作废。
海口家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CG943)财务章破损,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美国克威莫宁律师事务所驻深圳代表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00000MD03904138)经总部决定拟申请注销。请相关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代表处申报债权债务,特此公告。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下列当事人发生了交通运输超限违法行为,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1、德阳金道冠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0HAH9N。你单位的车辆川F39RE0二轴轻型自卸货车于2023年9月4日00时06分,在国道G211线K1492+650m万州区万石路千口岩处不停车检测系统2车道,经系统检测认定车货总质量19800千克,超限定标准1800千克。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符合《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第45项较轻情形,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万101交执罚【2025】1639;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时间:2026年2月11日。2、德阳金道冠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0HAH9N。你单位的车辆川F39RE0二轴轻型自卸货车于2023年9月8日11时35分,在国道G318线K1820+300m万州区万利路高洞子处不停车检测系统2车道,经系统检测认定车货总质量19200千克,超限定标准1200千克。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符合《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第45项较轻情形,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万101交执罚【2025】1640;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时间:2026年2月11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2026年2月13日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通农(宅基地)罚〔2026〕1号
  当事人1:汪福元,住所(住址):达州市通川区青宁镇长梯村5组,身份证号:5130211970****151X,电话:135****6909。
  当事人2:胡中述,住所(住址):达州市通川区青宁镇长梯村5组,身份证号:5130211970****1503,电话:181****5312。
  当事人3:王熙,住所(住址):达州市通川区青宁镇长梯村5组,身份证号:5130211987****1499,电话:137****4646。
  违法事实:汪福元、胡中述夫妇及女婿王熙修建的房屋、厨房及院坝超占土地面积577平方米。
  证据: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视频、询问笔录等。
  处罚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规〔2023〕4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八条。
  处罚决定: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房屋、厨房及院坝(面积为577平方米)。
  救济途径: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承办机构: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49号,联系电话:0818-269375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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