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使金樽染公权
□ 李伟明
干部因在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受到纪律处分之事,偶见报端。对此,有人不以为然,认为未造成实际后果,处分未免“小题大做”,涉事干部有些“冤”。实际上,因值班饮酒受罚并非今时特有,历史上亦有类似记载。
北宋乾德元年(963年)二月初一,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王著在宫中值宿时,于夜间求见宋太祖。太祖在烛光下见他酩酊大醉、披头散发,勃然大怒。最终,王著被贬为比部员外郎。此事并未止步于此,御史中丞刘温叟等也因失于纠察,被罚夺两个月俸禄。
此事载于《续资治通鉴》第三卷。可见,值班醉酒在当时便已触怒君上,连带监察官员一同被问责。相较之下,当下个别干部值班期间饮酒所受处分多以教育警醒为目的,理当深刻反思,引以为戒。
何止值班期间,公职人员在任何时候饮酒都须有度,否则极易招致祸患。因酒误事,史不绝书。《续资治通鉴》第六卷载,西京留守向拱沉溺酒乐,荒废政务,致使盗贼白昼横行于市。宋太祖震怒,将其调离,并严诫继任者焦继勋不可效仿。同卷还记载,西川转运使李铉因醉酒直呼太祖名讳被告发,经审讯,幸以酒后失言论处,遭贬官。该书第十一卷亦载,宋太宗时,参知政事郭贽因前夜过量饮酒,次日面圣时酒意未消,惹怒皇帝,被罢免副相之职,外放为知府。
酒能误事,亦可观人。一个人若不能克制酒瘾,恐难胜任公职。即便如李白这般才华横溢,其“天子呼来不上船”的狂放不羁与“我醉欲眠卿且去”的率性而为,亦与公务员所需的严谨、节制、恪守纪律的素质要求相去甚远。
观之当下,部分干部因酒失态、失范、失德的案例并不鲜见。有人酒后举止失当,损害公务人员形象;有人酒劲之下丧失原则,胡乱表态许诺;更有人因酒驾醉驾而受到严厉惩处,断送前程。酒精麻痹理智,使人易在冲动下作出错误决定,或授人以柄,被别有用心者利用,从而埋下廉政风险隐患。
尤为警醒的是,“酒桌”可能成为“围猎”公权力的温床。违规吃喝本身即违纪违法之始,许多腐败问题正是在推杯换盏中滋生。一些别有用心者以酒为媒,从赠送名酒等“小节”入手,逐步拉拢腐蚀干部,使其最终难以脱身,陷入“被绑架”的境地。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对公职人员而言,值班饮酒绝非小事,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的饮酒行为同样需要慎之又慎。相关纪律规定看似约束细微,实则关乎根本。这不仅是对个人行为的规范,更是对公共责任、法治精神与职务廉洁性的维护。
(作者系江西省赣州市委巡察组正处级巡察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