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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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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栋 高海霞 简牍是中华法系起源的重要佐证,兼具文物实证性和文献权威性。以楚简为代表的简牍材料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也是挖掘、梳理、阐释中国法文化的重要资源,展现出中国法在世界法律文明中的独特作用和价值。自上世纪50年代首批楚简重见天日以来,其发掘与研究已历经七十余年,这些“地下之书”正持续改写着我们对先秦法律史的认知框架。 承载古法原貌 现已发掘并释读的楚简文献,涵盖先秦典籍、行政文书、卜筮祭祷记录、日书及遣册等丰富内容。其中与法律相关的简牍材料来源多样、体系渐成,主要包括包山简等司法实务类文献,益阳兔子山简等地方行政文书,以及上博简、清华简等蕴含法律思想的典籍。目前,荆州龙会河、枣林铺等地简牍仍在陆续整理与公布中。这些简牍为研究楚国法治提供了第一手史料,澄清了此前先秦史研究中的部分误读。 就具体内容而言,楚简中蕴含的法律信息堪称一座富矿,其丰富性令人瞩目。郭店简包含道家及儒家典籍共18篇,阐释了对当时社会秩序、法则与人伦基础的思考;包山简278枚竹简和1枚竹牍中,记载官方司法文书的有196枚之多,可视为各地官吏向中央呈报的行政与司法文件汇编;上博简1700余枚楚简,除记录大量儒道思想外,也留存了诸多关于职官、仪典等制度的记述;清华简等其他简牍亦包含丰富法律内容。整合观之,它们共同呈现了楚国法治在思想、制度、实践层面的完整链条,系统揭示了楚国法律体系在其时代的独特性与成熟度。 思想层面,楚简展现出“诸子交融”的特质。郭店简《老子》《缁衣》等篇呈现了儒道两家的核心观点,上博简《鲁邦大旱》《慎子曰恭俭》等篇将法哲学思想与政治实践相结合,形成了兼具地域与时代特色的法律思想体系。制度层面,展现出“刑民并举”的法律格局与“德法并重”的治理经验。包山简《集箸》《受期》《疋狱》三篇,完整呈现了从立案、审理到归档的司法流程,构成楚国司法文书的核心。简文中“司败”“左尹”“廷理”等专职司法官名,以及“受期”“疋狱”等专业术语,表明楚国已建立起层级清晰、职能明确、运行规范的成熟司法体制,彰显了法治在楚国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此外,“禁娶他人妾为妻”“禁止收受亡人”等禁止性规范,从维护名分秩序出发,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的协同。 蕴含精神内核 楚简所揭示的楚国法治体系,在先秦时期具有鲜明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思想来源、治理形态、法治精神三个方面。 从思想来源看,楚简“和而不同”的思想特质为法治体系提供了多元支撑。其一,道家自然思想为楚国法治奠定了法哲学根基。郭店简《老子·甲》以宇宙规律与自然秩序作为法哲学核心,反对统治者凭主观意志任意立法、增设苛规。其二,楚简证实儒道两家并非对立关系,郭店简《老子》诸篇在“天道”“民本”等价值追求上与儒家相通相融。其三,法家元素已深度融入楚地思想体系。郭店简《尊德义》篇探讨了刑与礼的关系,主张伦理规范与法律约束相辅相成,为后世礼法合治埋下伏笔。 从治理形态看,形成了“礼主德辅、刑以弼教、神以助信”的多元复合治理模式。德治层面,郭店简《缁衣》强调以等级尊卑构建社会秩序,此为德治理念的核心根基。法治层面,上博简《老子》“罪莫厚乎甚欲”的主张蕴含宽严相济的司法智慧,清华简“五争”“五常”“五正”等法律概念规范了判案逻辑,防范司法恣意。神治层面,包山简中的“盟诅”仪式,是早期司法信用机制的重要探索。这三种治理形态均统合于王权之下,包山简中“左尹以王命告诸公”的记载,便印证了这种集权治理特征。 从法治精神看,楚简展现出对个体生命价值与诉权的尊重,这在等级森严的先秦社会尤为可贵。包山简记载的“五师宵倌之司败邵行”案中,低位者起诉高位者且屡诉不止,体现了“下可诉上”的诉权开放性;“舒庆杀人案”中,逃犯越诉获楚王受理,彰显了对重大案件的审慎态度及“诉权不分身份”的平等理念。此类案例蕴含的平等诉权、程序正义与实体关怀,成为汉代恤刑理念的先声,展现了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尊重人权、追求正义的早期探索。 赋能当代法治 楚简作为原始文化遗存,真实反映了当时的社会语境,其蕴含的制度基因、思想智慧与实践经验,在当今法律史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楚简《太一生水》《性自命出》等篇中,已可见法治理念的早期萌芽及相关方法论。我们应运用“历史—体系”方法提炼其优秀内核,构建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第二,为法律史研究提供新视角,厘清中华法系的传承脉络。其一,为汉代初期法律渊源溯源至楚法提供实证依据。汉高祖秉持的“黄老思想”“与民休息”治理理念,与楚简《老子·甲》“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道家思想相契合,汉代“恤刑”理念亦与楚简所载越诉、直诉制度一脉相承。其二,楚简蕴含的礼、法、德治思想,为汉代后期董仲舒推动“法律儒家化”提供了重要思想基础。 第三,为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打破西方法律中心主义提供核心支撑。郭店简《性自命出》对“真情”的强调,衔接起孟子“性善论”与荀子“性恶论”,填补了孔孟之间百年思想史的空白。这一发现印证了中国法文化多元融合、绵延发展的特质,驳斥了西方“迟滞的东方”论调,打破了“自然法—实证法”的西方叙事框架,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重要学术支撑。 第四,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坚实历史文化依据。上博简《子羔》记述了不同族群融合的历史进程,郭店简《唐虞之道》印证了不同族群祖先在尧、舜治理下共谋天下的格局,望山简、包山简、葛陵简中频繁出现的“三楚先”称谓,反映了中华古老部族文化在历史变迁中的整合与吸纳。早期中国法以独特方式维系着中华共同体的运转,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深厚精神滋养。 跨越千年的简牍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治理智慧,法治文化薪火相传。如今,在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进程中,楚简法治文化依然彰显着中国法治经验的雄厚底蕴与传承价值,在世界法律文明的花园中,向世人展现中华法系的国际影响力与中华文化的软实力。 (作者分别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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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简中的法律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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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2-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随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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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栋 高海霞 简牍是中华法系起源的重要佐证,兼具文物实证性和文献权威性。以楚简为代表的简牍材料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也是挖掘、梳理、阐释中国法文化的重要资源,展现出中国法在世界法律文明中的独特作用和价值。自上世纪50年代首批楚简重见天日以来,其发掘与研究已历经七十余年,这些“地下之书”正持续改写着我们对先秦法律史的认知框架。 承载古法原貌 现已发掘并释读的楚简文献,涵盖先秦典籍、行政文书、卜筮祭祷记录、日书及遣册等丰富内容。其中与法律相关的简牍材料来源多样、体系渐成,主要包括包山简等司法实务类文献,益阳兔子山简等地方行政文书,以及上博简、清华简等蕴含法律思想的典籍。目前,荆州龙会河、枣林铺等地简牍仍在陆续整理与公布中。这些简牍为研究楚国法治提供了第一手史料,澄清了此前先秦史研究中的部分误读。 就具体内容而言,楚简中蕴含的法律信息堪称一座富矿,其丰富性令人瞩目。郭店简包含道家及儒家典籍共18篇,阐释了对当时社会秩序、法则与人伦基础的思考;包山简278枚竹简和1枚竹牍中,记载官方司法文书的有196枚之多,可视为各地官吏向中央呈报的行政与司法文件汇编;上博简1700余枚楚简,除记录大量儒道思想外,也留存了诸多关于职官、仪典等制度的记述;清华简等其他简牍亦包含丰富法律内容。整合观之,它们共同呈现了楚国法治在思想、制度、实践层面的完整链条,系统揭示了楚国法律体系在其时代的独特性与成熟度。 思想层面,楚简展现出“诸子交融”的特质。郭店简《老子》《缁衣》等篇呈现了儒道两家的核心观点,上博简《鲁邦大旱》《慎子曰恭俭》等篇将法哲学思想与政治实践相结合,形成了兼具地域与时代特色的法律思想体系。制度层面,展现出“刑民并举”的法律格局与“德法并重”的治理经验。包山简《集箸》《受期》《疋狱》三篇,完整呈现了从立案、审理到归档的司法流程,构成楚国司法文书的核心。简文中“司败”“左尹”“廷理”等专职司法官名,以及“受期”“疋狱”等专业术语,表明楚国已建立起层级清晰、职能明确、运行规范的成熟司法体制,彰显了法治在楚国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此外,“禁娶他人妾为妻”“禁止收受亡人”等禁止性规范,从维护名分秩序出发,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的协同。 蕴含精神内核 楚简所揭示的楚国法治体系,在先秦时期具有鲜明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思想来源、治理形态、法治精神三个方面。 从思想来源看,楚简“和而不同”的思想特质为法治体系提供了多元支撑。其一,道家自然思想为楚国法治奠定了法哲学根基。郭店简《老子·甲》以宇宙规律与自然秩序作为法哲学核心,反对统治者凭主观意志任意立法、增设苛规。其二,楚简证实儒道两家并非对立关系,郭店简《老子》诸篇在“天道”“民本”等价值追求上与儒家相通相融。其三,法家元素已深度融入楚地思想体系。郭店简《尊德义》篇探讨了刑与礼的关系,主张伦理规范与法律约束相辅相成,为后世礼法合治埋下伏笔。 从治理形态看,形成了“礼主德辅、刑以弼教、神以助信”的多元复合治理模式。德治层面,郭店简《缁衣》强调以等级尊卑构建社会秩序,此为德治理念的核心根基。法治层面,上博简《老子》“罪莫厚乎甚欲”的主张蕴含宽严相济的司法智慧,清华简“五争”“五常”“五正”等法律概念规范了判案逻辑,防范司法恣意。神治层面,包山简中的“盟诅”仪式,是早期司法信用机制的重要探索。这三种治理形态均统合于王权之下,包山简中“左尹以王命告诸公”的记载,便印证了这种集权治理特征。 从法治精神看,楚简展现出对个体生命价值与诉权的尊重,这在等级森严的先秦社会尤为可贵。包山简记载的“五师宵倌之司败邵行”案中,低位者起诉高位者且屡诉不止,体现了“下可诉上”的诉权开放性;“舒庆杀人案”中,逃犯越诉获楚王受理,彰显了对重大案件的审慎态度及“诉权不分身份”的平等理念。此类案例蕴含的平等诉权、程序正义与实体关怀,成为汉代恤刑理念的先声,展现了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尊重人权、追求正义的早期探索。 赋能当代法治 楚简作为原始文化遗存,真实反映了当时的社会语境,其蕴含的制度基因、思想智慧与实践经验,在当今法律史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楚简《太一生水》《性自命出》等篇中,已可见法治理念的早期萌芽及相关方法论。我们应运用“历史—体系”方法提炼其优秀内核,构建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第二,为法律史研究提供新视角,厘清中华法系的传承脉络。其一,为汉代初期法律渊源溯源至楚法提供实证依据。汉高祖秉持的“黄老思想”“与民休息”治理理念,与楚简《老子·甲》“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道家思想相契合,汉代“恤刑”理念亦与楚简所载越诉、直诉制度一脉相承。其二,楚简蕴含的礼、法、德治思想,为汉代后期董仲舒推动“法律儒家化”提供了重要思想基础。 第三,为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打破西方法律中心主义提供核心支撑。郭店简《性自命出》对“真情”的强调,衔接起孟子“性善论”与荀子“性恶论”,填补了孔孟之间百年思想史的空白。这一发现印证了中国法文化多元融合、绵延发展的特质,驳斥了西方“迟滞的东方”论调,打破了“自然法—实证法”的西方叙事框架,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重要学术支撑。 第四,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坚实历史文化依据。上博简《子羔》记述了不同族群融合的历史进程,郭店简《唐虞之道》印证了不同族群祖先在尧、舜治理下共谋天下的格局,望山简、包山简、葛陵简中频繁出现的“三楚先”称谓,反映了中华古老部族文化在历史变迁中的整合与吸纳。早期中国法以独特方式维系着中华共同体的运转,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深厚精神滋养。 跨越千年的简牍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治理智慧,法治文化薪火相传。如今,在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进程中,楚简法治文化依然彰显着中国法治经验的雄厚底蕴与传承价值,在世界法律文明的花园中,向世人展现中华法系的国际影响力与中华文化的软实力。 (作者分别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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