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史中的“第一”
□ 本报记者 张国强
1946年1月30日,大连地方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宣告成立,它书写的第一个“第一”是中国共产党进入大城市后创建的第一个人民法院。
同年4月5日,大连地方法院依据《惩办汉奸案例》作出第1号刑事判决,依法判处汉奸潘澄宇死刑。同年9月18日,《大连日报》对大连地方法院进行第一次报道。
1956年10月7日,当时的旅大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区划调整,在大连地方法院的基础上,组建旅大市人民法院,其后升级为旅大市中级人民法院。1981年,国务院批准旅大市改称大连市,旅大市中级人民法院改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日轮“明晴丸”船员北野东杀人案。这是当地首例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维护了我国司法主权,展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001年12月6日,法院对“思凡公司诉金鑫公司时装外观设计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是全国首例时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同年12月27日,法院对犯人张治龙首次执行注射死刑,成为全国第十个采用此方式执行死刑的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6月13日,大连市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审理一起普通货物走私案时,首次使用法槌。
2006年,法院受理了大通证券破产重整案,这是全国首例证券公司破产重整案。该案为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提供了可借鉴的“大连方案”。
2012年前后,大连市中院率先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将标的物置于公开透明的网络平台,改变了传统拍卖模式,实现拍卖溢价率显著增长,以“零投诉”“零纠纷”的高标准,压缩了权力寻租空间。
这些“第一”,串联起中国司法进步的清晰轨迹:从巩固政权到保障人权,从打击犯罪到保护创新,从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从司法权威到司法服务。每个“第一”的背后,是法治坚守与时代回应,是法院人敢为人先、勇于担当的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