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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传统思维及其当代转化

( 2026-01-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何勤华 张顺

  从《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的早期表述,到《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制度凝练,再到明清时期“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实践调适,宽严相济思维历经先秦诸子争鸣的理论奠基、汉唐儒法合流的体系成型、后世王朝的实践深化,贯穿我国法律发展的全过程,成为历代治理社会、维系秩序的重要指导原则和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精神之一,形成了“德主刑辅、宽严适度、因时制宜”的核心内涵。
  宽严相济传统思维的历史演进与核心内涵
  宽严相济传统法律思维的历史演进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先秦时期的理论奠基,诸子百家围绕“治国之道”的激烈争论为后世宽严相济思想的融合奠定了基础;儒家主张“仁政”,强调“宽”的价值,孔子提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反对严刑峻法;法家则强调“法治”,商鞅提出“重刑轻罪”,认为只有重罚才能实现社会秩序稳定;韩非子则主张“法、术、势”相结合,强化君主的刑治权威。第二,汉唐时期的体系成型,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专任刑罚”的教训,推行黄老思想,实行“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主张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惩戒为辅,初步形成了宽严相济的思想框架。《唐律疏议》颁布以后,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核心立法指导思想,标志着宽严相济的体系化成熟。第三,宋明清时期的实践深化,宋明理学的兴起强化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基础,统治者在法律实践中更加注重宽严的辩证运用。例如,宋代推行“折杖法”体现了“宽”的精神,同时又对“盗贼”等犯罪予以重罚;明初,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体现了“严”的导向,但中后期逐渐施行“宽严适中”的治理策略;清代则通过推行秋审制度等措施,推崇慎刑精神。
  作为中华法系治国理政的重要智慧结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历经千年演变,从古老思想发展为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既汲取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又融合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体系。整体上看,宽严相济传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德主刑辅”的价值导向,也是核心原则,即强调道德教化的主导作用,刑罚仅作为辅助手段;二是“宽严适度”的适用原则,“宽”主要体现为轻刑恤民、明德慎罚,如对老幼废疾者减免刑罚、对轻微犯罪从宽处理、实行缓刑制度等。“严”主要体现为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如对“十恶”重罪、贪官污吏、盗贼等犯罪的严惩,强调“宽不纵恶、严不伤民”,反对宽严失度;三是“因时制宜”的动态调适,即强调根据社会形势变化灵活调整宽严的侧重,以适应社会治理的需要。202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工作中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彰显了这一政策的时代内涵与实践价值。
宽严相济传统思维的现代性转型
  宽严相济传统思维在当代的创造性转化,首先体现在与法治原则的深度融合上。“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不是法外加重。宽严相济的首要前提是严格依法”,这一论断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边界,正当程序原则是保障当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合法性与公信力的关键支撑。无论从宽还是从严,均须严格遵循法律规范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基本诉讼权利,确保司法裁量过程公开透明、证据采信于法有据、裁判说理充分严谨。通过程序正义的约束,防止宽严相济异化为权力恣意的工具,实现政策目标与法治价值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的当代转化还体现在从刑事司法政策向全面治理理念的升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强调,“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这表明宽严相济已从刑事政策上升为治党治国的重要方略。
  在具体制度层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起诉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化安排实现现代转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确立控辩协商机制,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完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以及法院对于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的操作规范。不起诉制度则按照“梯次递进”的思路改革不起诉体系,依法、准确、规范适用不起诉,将微罪及轻罪纳入酌定不起诉适用范围,并探索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扩大适用至成年人轻罪案件。这些制度创新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抽象理念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司法规则。
  面向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需进一步创新实践机制。在立法层面,应完善刑罚结构,推进刑罚现代化改革,为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更多支撑。在司法层面,需构建“规范—事实—一般性情景”的反思性平衡机制。这一机制包含四个步骤:一是规范指引,以法律规范为出发点确定待决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二是情景识别,分析案件事实,识别其中蕴含的与“一般性情景”相连接的特征;三是情境中介,将识别出的情景特征与先例中的裁判规则、常识常理的价值取向、政策导向的社会目标进行反复比对权衡;四是规范调适,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使规范的最终含义能够包容和回应经过权衡的情景要素。通过该机制可实现法律规范与个案情势的有机衔接,增强裁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近年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适用中呈现明显的阶段性变化,体现了“宽严审时”的动态适应性。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宽容不纵容”的态度。随着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被最高检核准追诉,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恶性犯罪不纵容的态度进一步强化;二是正当防卫条款的激活。自2018年“昆山反杀案”以来,“两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旗帜鲜明地亮明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态度;三是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的积极适用。司法机关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但书”条款的期待,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犯罪。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应对新型犯罪挑战。对于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金融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散布虚假信息等新型犯罪,需坚持“该严则严”的立场,依法从严打击。同时,对于因技术认知局限导致的轻微行政违法,则可探索“该宽则宽”的处置策略,避免抑制技术创新活力。这种区别对待的策略,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现代社会中的创新应用。与此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需坚持法理情统一原则。这里的“法”是指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理”包括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以及社会常理和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情”则是指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正常社情民意、道德评价、公序良俗等内容。坚持法理情有机统一,既要准确把握家庭伦常和公众普遍认知,向社会传递正能量,释放司法善意;也要准确把握朴素的法治意识,对“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善行不应受罚”等观念有所呼应,同时还需准确把握比例原则,做到“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这一原则是中国传统的朴素正义的价值取向在现代法治中的延续与发展,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标杆与民心标准。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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