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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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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炫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江苏四季青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选指定仲裁员通知书及仲裁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将于2026年3月2日组成仲裁庭,请你单位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至本委领取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仲裁庭将于2026年3月15日9时3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你单位如不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淮安仲裁委员会
吴岩(身份证号码:32032419791213****):本委受理申请人东广建设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合作协议合同纠纷一案,现本委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选指定仲裁员通知书及仲裁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将于2026年3月2日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至本委领取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仲裁庭将于2026年3月15日9时3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你如不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淮安仲裁委员会
张明东(身份证号码:32082519671205****)、何华英(身份证号码:36073019920715****):本委受理申请人东广建设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合作协议合同纠纷一案,现本委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选指定仲裁员通知书及仲裁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将于2026年3月2日组成仲裁庭,请你们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至本委领取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仲裁庭将于2026年3月22日9时3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你们如不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淮安仲裁委员会
郭小周:本院受理郭兆元诉你与赵红丽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王荣连:本院受理(2025)皖1502民初9585号原告李敏与被告王荣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15日为举证期,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张冠:本院受理(2025)皖1502民初10233号原告赵伟甲与被告张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15日为举证期,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贵州和颐商贸有限公司、东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云南帮卡商贸有限公司与你方、贵州华野供应链有限公司、贵州荣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25)玉仲裁字第50号《仲裁裁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该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玉溪仲裁委员会
河南圣佰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依法进入注销清算程序的公告

  根据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的(2025)豫0191民初11054号民事判决书,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判令河南圣佰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N1EY5J)解散并启动注销清算程序。本公司清算组已于2025年12月15日成立,清算组负责人:闫培培,清算组成员:黄二伟,朱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敬请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需提供债权证明文件、身份证明等材料),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清算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闫培培
  联系电话:13733805199
  联系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一楼A113-9号
  邮政编码:450002
  特此公告。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高新区分局通安派出所
告知人:张冲、朱海峰
被告知人:吴娟娟,性别:女,出生日期:1984年12月3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410482198412033343,住(地)址:河南省汝州市庙下镇程小寨村8组,工作单位:无。监护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与被告知人关系)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公安机关现查明:你于2024年9月21日下午16时许在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华通路58号韵达快递站内一张桌子上窃走一部黑色VIVO手机,后被查获。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九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与第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之规定,拟对你不予处罚。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因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还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记录其意见。)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及监护人)
年 月 日 时 分
遗失声明
  本人杨海宁,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花家地派出所警察,不慎将警号为034925的警官证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声明人:杨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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