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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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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骆鹏飞、谢梦锦: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王歌(370782********1112):本院受理(2025)津0103民调11823号原告高文林、张婷与被告钟晨,第三人王歌、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4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琥珀商业广场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刘伯年、董二连:本院受理原告吕晓明、陈永久诉被告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刘伯年、董二连、刁连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322民初781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海南琼中大自然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英东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至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琼中劳人仲裁字〔2026〕第2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琼中县汽车站对面,国兴大道197号三楼,联系电话:0898-86231511),逾期视为送达。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平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被申请人)之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温仲裁字第57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十二楼,联系电话:0577-88965659)。
温州仲裁委员会
哈密市长帆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瑞兰、任华、蔺学斌、王也昕博与被申请人哈密市长帆物流有限公司因工伤待遇、拖欠工资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伊区劳人仲字〔2026〕441号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审理。本委定于2026年3月10日下午16时(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122号2楼,联系电话:0902-223592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刊登的王达三诉腾冲市南门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章俊标、郭基隆合同纠纷公告中,送达时间应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2026)粤1971破27号 本院于2026年1月8日裁定受理东莞市恒灏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东莞市恒灏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东莞市恒灏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6年3月8日前,向东莞市恒灏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东莞会展国际大酒店三楼,联系人:胡睿,电话:1392554662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莞市恒灏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东莞市恒灏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定于2026年3月23日,地点和形式另行确定。相关公告将刊登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网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6)粤1972破1号 本院于2025年12月15日裁定受理广东省好涞屋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省好涞屋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省好涞屋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6年2月23日前,向广东省好涞屋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东莞会展国际大酒店三楼,联系人:刘秀英,电话:0769-22506325、13712592779;张宇,电话:1368611036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东省好涞屋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东省好涞屋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3月9日,地点和形式另行确定。相关公告将刊登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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