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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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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修订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2026-01-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经济法治
  本报讯 记者李立娟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优化工作流程,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退出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章节,共五十条。
  《规定》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明确分级分类办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规定》的发布有利于提高总局系统行政许可工作规范性,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提升市场准入工作质效。
  《规定》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以下情形:由同一监管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由下级监管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其上级监管机构审查并决定;由金融监管总局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强调,申请人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主体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申请人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主体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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