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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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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树娟
为加强直播电商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最近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直播电商经营行为及平台、主播、服务商等相关主体责任作出全面规定。其中专门设立的黑名单制度,直击行业长期存在的“封号即换号复出”“跨平台流窜规避监管”等治理痛点,一经发布便引起广泛关注。 近年来,直播电商凭借其沉浸式的消费场景、强互动的沟通模式以及丰富多元的商品供给,迅速崛起成为我国消费市场中的重要新模式。从日常用品到大宗商品、从农产品到跨境商品,其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不仅为消费者带来更加便捷新颖的购物体验,更在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激活消费潜力、扩大社会就业、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行业高速发展的背后,虚假宣传、刷单炒信、人设造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频发,既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行业发展生态,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蚀行业信任基础。 更令人担忧的是,部分违规主体往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旦在某个平台被封禁账号,只需更换账号或转战其他平台,便能“改头换面”卷土重来。这种跨平台流窜现象,不仅削弱了单一平台的治理成效,也让监管部门的执法震慑力打了折扣,严重制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针对这一症结,《办法》作出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明确要求各直播电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严重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网信领域相关规定的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列入黑名单,并配套实施相应的惩戒处罚措施,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这一制度的核心意义在于,将过去仅作为平台自律性约束的黑名单管理举措,正式上升为平台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从制度层面倒逼平台主动履责,不再对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为确保黑名单制度有效落地、规范执行,《办法》还作出一系列细化要求,明确规定平台需要清晰界定列入黑名单的具体情形、程序以及救济途径,同时必须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障经营者合法权利;此外,平台还需建立黑名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违规情节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黑名单,确保惩戒措施合法适度、清晰可预期,避免出现“一刀切”等不合理惩戒情况。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办法》鼓励各直播电商平台之间加强黑名单信息共享,旨在打破不同平台之间的“信息孤岛”,推动形成全行业协同治理合力,从而有效阻断违规主体跨平台流动逃避监管,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全网受限”的监管效果,让违规主体无处遁形。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让黑名单制度发挥出应有的效能,还需平台主体、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多方力量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平台作为黑名单制度的直接执行主体,应建立精准高效的黑名单管理系统,并加强内部监管团队建设,确保黑名单的列入、管理、调整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执法协同,建立健全与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平台黑名单制度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同时积极推动各平台之间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的落地,协调解决信息共享过程中技术壁垒、数据安全等问题,确保协同监管合力有效形成。此外,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平台和经营者主动遵守黑名单制度。 总之,唯有各方形成合力,才能让黑名单制度真正发挥出净化直播电商行业生态的作用,推动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注入更持久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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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名单助力净化直播电商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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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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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树娟
为加强直播电商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最近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直播电商经营行为及平台、主播、服务商等相关主体责任作出全面规定。其中专门设立的黑名单制度,直击行业长期存在的“封号即换号复出”“跨平台流窜规避监管”等治理痛点,一经发布便引起广泛关注。 近年来,直播电商凭借其沉浸式的消费场景、强互动的沟通模式以及丰富多元的商品供给,迅速崛起成为我国消费市场中的重要新模式。从日常用品到大宗商品、从农产品到跨境商品,其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不仅为消费者带来更加便捷新颖的购物体验,更在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激活消费潜力、扩大社会就业、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行业高速发展的背后,虚假宣传、刷单炒信、人设造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频发,既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行业发展生态,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蚀行业信任基础。 更令人担忧的是,部分违规主体往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旦在某个平台被封禁账号,只需更换账号或转战其他平台,便能“改头换面”卷土重来。这种跨平台流窜现象,不仅削弱了单一平台的治理成效,也让监管部门的执法震慑力打了折扣,严重制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针对这一症结,《办法》作出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明确要求各直播电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严重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网信领域相关规定的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列入黑名单,并配套实施相应的惩戒处罚措施,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这一制度的核心意义在于,将过去仅作为平台自律性约束的黑名单管理举措,正式上升为平台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从制度层面倒逼平台主动履责,不再对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为确保黑名单制度有效落地、规范执行,《办法》还作出一系列细化要求,明确规定平台需要清晰界定列入黑名单的具体情形、程序以及救济途径,同时必须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障经营者合法权利;此外,平台还需建立黑名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违规情节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黑名单,确保惩戒措施合法适度、清晰可预期,避免出现“一刀切”等不合理惩戒情况。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办法》鼓励各直播电商平台之间加强黑名单信息共享,旨在打破不同平台之间的“信息孤岛”,推动形成全行业协同治理合力,从而有效阻断违规主体跨平台流动逃避监管,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全网受限”的监管效果,让违规主体无处遁形。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让黑名单制度发挥出应有的效能,还需平台主体、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多方力量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平台作为黑名单制度的直接执行主体,应建立精准高效的黑名单管理系统,并加强内部监管团队建设,确保黑名单的列入、管理、调整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执法协同,建立健全与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平台黑名单制度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同时积极推动各平台之间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的落地,协调解决信息共享过程中技术壁垒、数据安全等问题,确保协同监管合力有效形成。此外,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平台和经营者主动遵守黑名单制度。 总之,唯有各方形成合力,才能让黑名单制度真正发挥出净化直播电商行业生态的作用,推动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注入更持久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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