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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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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严惩治财务造假犯罪,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 彭新林
据媒体近日报道,2024年至2025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财务造假犯罪191人,其中2025年1月至11月起诉102人,同比增加21%。对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部的财务造假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步向相关地方检察机关交办并跟踪指导,对43件重大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挂牌督办。涉锦州港、金通灵等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被依法提起公诉,对财务造假犯罪形成有力震慑。这一系列数据和有关举措,显示出我国在打击财务造假犯罪方面持续加码,也说明了治理此类犯罪的现实紧迫性。 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与准确性不仅直接关乎广大投资者的财产安全,更关乎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与健康发展。以虚构交易、虚增利润、隐瞒负债等方式编制虚假财务信息,既会误导投资判断、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更会侵蚀市场信任、累积系统性金融风险,最终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因此,依法从严惩治财务造假犯罪,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从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持续发力,逐步构建起多层次、立体化的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显著加大了对证券期货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了欺诈发行证券、重要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财务造假人员纳入刑事追责范围,实现对造假源头的精准打击。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执法和司法工作,制定了多个文件,统一办案标准,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畅通行刑衔接机制,通过“惩首恶”“追帮凶”等举措,强力破除财务造假“生态圈”。此外,通过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对潜在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 当前,财务造假犯罪呈现出诸多新特征与新趋势:一是作案手段更趋隐蔽,常通过跨市场、跨区域、跨业态的复杂交易结构掩盖违法事实;二是借助新型金融工具、跨境资金往来等形式实施造假,规避监管的手段复杂多元;三是部分中介机构未能做到勤勉尽责,甚至参与造假,导致“看门人”机制失效;四是财务造假往往与挪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导致危害叠加。面对这些新情况新挑战,唯有与时俱进完善治理策略,才能进一步提升财务造假犯罪综合治理水平,增强打击的精准度与有效性。 其一,要强化刑事打击的震慑效应。在追究涉案公司法律责任的同时,依法严惩幕后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高管人员,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严肃追责,坚决打击“身份庇护”与“责任悬空”乱象。其二,要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证券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证据衔接、信息共享流程,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顺畅进入刑事程序,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其三,要健全民事赔偿追责体系。全面落实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机制,充分发挥民事赔偿的惩戒与补偿双重功能,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其四,要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资本市场从业人员和机构诚信档案,推动各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在行政许可、融资授信、行业准入等方面对失信者予以限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全链条约束格局。 法治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今年初,中国证监会牵头召开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跨部门工作推进座谈会,彰显了行政执法、刑事惩戒、民事追偿、诚信约束有效衔接的全方位立体追责体系不断深化,常态化长效化惩防机制进一步健全。这既是财务造假犯罪治理思路从“单点突破”向“系统集成”的升级,也意味着资本市场法治化治理迈入协同发力、纵深推进的新阶段,财务造假犯罪综合惩防的合力将持续增强。相信通过持续完善法律制度、严格规范执法司法、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将为加快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注入坚实法治能量,护航我国经济行稳致远。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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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密惩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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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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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严惩治财务造假犯罪,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 彭新林
据媒体近日报道,2024年至2025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财务造假犯罪191人,其中2025年1月至11月起诉102人,同比增加21%。对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部的财务造假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步向相关地方检察机关交办并跟踪指导,对43件重大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挂牌督办。涉锦州港、金通灵等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被依法提起公诉,对财务造假犯罪形成有力震慑。这一系列数据和有关举措,显示出我国在打击财务造假犯罪方面持续加码,也说明了治理此类犯罪的现实紧迫性。 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与准确性不仅直接关乎广大投资者的财产安全,更关乎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与健康发展。以虚构交易、虚增利润、隐瞒负债等方式编制虚假财务信息,既会误导投资判断、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更会侵蚀市场信任、累积系统性金融风险,最终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因此,依法从严惩治财务造假犯罪,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从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持续发力,逐步构建起多层次、立体化的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显著加大了对证券期货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了欺诈发行证券、重要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财务造假人员纳入刑事追责范围,实现对造假源头的精准打击。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执法和司法工作,制定了多个文件,统一办案标准,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畅通行刑衔接机制,通过“惩首恶”“追帮凶”等举措,强力破除财务造假“生态圈”。此外,通过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对潜在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 当前,财务造假犯罪呈现出诸多新特征与新趋势:一是作案手段更趋隐蔽,常通过跨市场、跨区域、跨业态的复杂交易结构掩盖违法事实;二是借助新型金融工具、跨境资金往来等形式实施造假,规避监管的手段复杂多元;三是部分中介机构未能做到勤勉尽责,甚至参与造假,导致“看门人”机制失效;四是财务造假往往与挪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导致危害叠加。面对这些新情况新挑战,唯有与时俱进完善治理策略,才能进一步提升财务造假犯罪综合治理水平,增强打击的精准度与有效性。 其一,要强化刑事打击的震慑效应。在追究涉案公司法律责任的同时,依法严惩幕后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高管人员,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严肃追责,坚决打击“身份庇护”与“责任悬空”乱象。其二,要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证券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证据衔接、信息共享流程,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顺畅进入刑事程序,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其三,要健全民事赔偿追责体系。全面落实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机制,充分发挥民事赔偿的惩戒与补偿双重功能,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其四,要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资本市场从业人员和机构诚信档案,推动各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在行政许可、融资授信、行业准入等方面对失信者予以限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全链条约束格局。 法治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今年初,中国证监会牵头召开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跨部门工作推进座谈会,彰显了行政执法、刑事惩戒、民事追偿、诚信约束有效衔接的全方位立体追责体系不断深化,常态化长效化惩防机制进一步健全。这既是财务造假犯罪治理思路从“单点突破”向“系统集成”的升级,也意味着资本市场法治化治理迈入协同发力、纵深推进的新阶段,财务造假犯罪综合惩防的合力将持续增强。相信通过持续完善法律制度、严格规范执法司法、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将为加快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注入坚实法治能量,护航我国经济行稳致远。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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