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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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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其瑞
法治文化是一个社会动态生成的文明子系统,其在农业文明、工业文明、数字文明等不同文明阶段中的形态、功能与转型逻辑都有所不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应秉持一种大历史的视野,既要萃取历史传统中的治理精华及现代文明的核心价值,更须关照与未来数字社会相适应的伦理规则,从而在文明迭代中塑造一种具有生命力与适应性的法治文化生态。 然而,日常生活中的法治文化建设却常陷于“技术性叙事”与“规范性叙事”。二者虽具现实意义,却可能遮蔽了法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生成逻辑与演进动力。法治文化,非一朝一夕可成,亦非纯粹理性设计的产物,它深深植根于特定文明的物质生产模式、社会结构、价值观念与意义网络之中。 笔者认为,法治文化建设应重视历史和历史思维,抱有一种大历史观。大历史的视角,旨在打破学科壁垒与短时段局限,将人类史置于长时间的宏大时空框架内,审视其连续性与转折点。将此视角聚焦于法治文化建设,意味着我们不再将其视为静止的规范集合或简单的制度形态,而是视作一个伴随文明演进而不断调适、演变的意义系统与实践模式。以文明的演进为经,以文化的功能转型为纬,阐释法治发展的深层脉络,从而为当下中国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一个更具历史纵深与未来感的思考路径。 大历史观的核心在于“尺度”与“联系”。它要求我们在地理时间、生物时间及人类文化时间的交织中定位事件,关注规则变迁的复杂性递增与系统化转型。法治文化,作为人类社会复杂化进程中用于降低交易成本、管理冲突、建构秩序的意义系统,其演变与文明的整体演进密不可分。 一方面,文明进阶是法治文化转型的根本动力。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当今的数字文明,每一次文明形态的跃迁,都源于技术的革命性突破,继而引发经济基础、社会结构、认知模式的系统性重构。农业文明倚靠礼法共生与等级秩序而维系,工业文明凭借形式法治与个体权利而勃兴,数字文明则加速社会结构的跨域连接和全时共在。法治文化作为维持社会合作的意义网络,必须随之升级迭代。 另一方面,法治文化是文明“复杂性”管理的核心机制。随着社群规模扩大、分工细化、互动频繁,社会复杂性急剧增加。简单的习俗、禁忌与人格化权威难以维系秩序,使得抽象、普遍、非人格化、可预期的规则体系及其文化认同,成为管理大规模、高复杂度社会不可或缺的运行模式。因此,大历史视野下的法治文化建设,本质上是一个文明体为适应其内部复杂性增长与外部环境挑战,而对其秩序意义系统进行持续性再编码的过程。 大历史观意味着一种大格局的历史意识和历史自觉,这种历史意识是“用历史的长镜头去端详今天,从世界维度的广镜头去俯瞰今天”。中国当下的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同时面对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复杂工程。大历史的视野启示我们,应摒弃线性进化或简单复古的思维,秉持一种“时序融合”的实践智慧和历史自觉。在笔者看来,以下几个方面尤为重要: 第一,回溯与萃取:活化传统治理资源的现代意义。农业文明积淀的“礼法合治”传统,其中蕴含的对社会和谐、实质公正、情理交融的追求,可以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用以中和工业文明下形式法治可能带来的机械与冷漠。例如,将“调解”等非诉机制与现代司法程序有机融合,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文化;将“诚信”伦理深度嵌入市场法治与契约文化。既要反对文化虚无,也要防止文化复古,立足于当代,对传统文化进行合理吸收和现代转化。 第二,夯实与内化:重塑现代法治核心价值的文化根脉。工业文明所淬炼出的权利、平等、程序、公开等法治理念,仍是现代社会运作的基石。当前关键任务在于,使这些价值超越制度文本,真正成为公民的普遍信念、思维习惯与生活方式。这需要通过持之以恒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完成法治从“制度层”向“文化心理层”的沉淀。 第三,前瞻与创生:培育面向数字文明的规则认同。必须主动思考和塑造与数字文明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新内涵。这包括倡导“科技向善”的伦理导向,将人权保障价值注入算法设计;培养全民的“数字素养”与数据权利意识;探索建立政府、平台、用户协同共治的网络空间治理文化;推动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对话,积极参与未来法治图景的构建。 总之,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文明在其演进长河中,为适应生存与发展需求,对其秩序意义系统进行的持续性创造、调适与更新的过程。从农业文明的“礼法秩序”,到工业文明的“权利法治”,再到数字文明的“算法规则”,法治的每一次文化转型,都折射出文明底层逻辑的深刻变迁。 在“大历史”的透镜下,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方位得以清晰显现,它同时承载着转化传统文化与根植现代法治精神的历史任务,也肩负着开创数字时代规则新范式的未来使命。唯有具备这种贯通古今、眺望未来的历史自觉,以“时序融合”的智慧,整合历史积淀、现代价值与未来关切,方能培育出一种既植根本土、又拥抱世界,既稳定可靠、又充满韧性的法治文化生态,从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与人类文明的和平发展,提供坚实而富有生命力的秩序基石。 (作者系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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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明演进视野中的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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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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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其瑞
法治文化是一个社会动态生成的文明子系统,其在农业文明、工业文明、数字文明等不同文明阶段中的形态、功能与转型逻辑都有所不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应秉持一种大历史的视野,既要萃取历史传统中的治理精华及现代文明的核心价值,更须关照与未来数字社会相适应的伦理规则,从而在文明迭代中塑造一种具有生命力与适应性的法治文化生态。 然而,日常生活中的法治文化建设却常陷于“技术性叙事”与“规范性叙事”。二者虽具现实意义,却可能遮蔽了法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生成逻辑与演进动力。法治文化,非一朝一夕可成,亦非纯粹理性设计的产物,它深深植根于特定文明的物质生产模式、社会结构、价值观念与意义网络之中。 笔者认为,法治文化建设应重视历史和历史思维,抱有一种大历史观。大历史的视角,旨在打破学科壁垒与短时段局限,将人类史置于长时间的宏大时空框架内,审视其连续性与转折点。将此视角聚焦于法治文化建设,意味着我们不再将其视为静止的规范集合或简单的制度形态,而是视作一个伴随文明演进而不断调适、演变的意义系统与实践模式。以文明的演进为经,以文化的功能转型为纬,阐释法治发展的深层脉络,从而为当下中国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一个更具历史纵深与未来感的思考路径。 大历史观的核心在于“尺度”与“联系”。它要求我们在地理时间、生物时间及人类文化时间的交织中定位事件,关注规则变迁的复杂性递增与系统化转型。法治文化,作为人类社会复杂化进程中用于降低交易成本、管理冲突、建构秩序的意义系统,其演变与文明的整体演进密不可分。 一方面,文明进阶是法治文化转型的根本动力。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当今的数字文明,每一次文明形态的跃迁,都源于技术的革命性突破,继而引发经济基础、社会结构、认知模式的系统性重构。农业文明倚靠礼法共生与等级秩序而维系,工业文明凭借形式法治与个体权利而勃兴,数字文明则加速社会结构的跨域连接和全时共在。法治文化作为维持社会合作的意义网络,必须随之升级迭代。 另一方面,法治文化是文明“复杂性”管理的核心机制。随着社群规模扩大、分工细化、互动频繁,社会复杂性急剧增加。简单的习俗、禁忌与人格化权威难以维系秩序,使得抽象、普遍、非人格化、可预期的规则体系及其文化认同,成为管理大规模、高复杂度社会不可或缺的运行模式。因此,大历史视野下的法治文化建设,本质上是一个文明体为适应其内部复杂性增长与外部环境挑战,而对其秩序意义系统进行持续性再编码的过程。 大历史观意味着一种大格局的历史意识和历史自觉,这种历史意识是“用历史的长镜头去端详今天,从世界维度的广镜头去俯瞰今天”。中国当下的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同时面对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复杂工程。大历史的视野启示我们,应摒弃线性进化或简单复古的思维,秉持一种“时序融合”的实践智慧和历史自觉。在笔者看来,以下几个方面尤为重要: 第一,回溯与萃取:活化传统治理资源的现代意义。农业文明积淀的“礼法合治”传统,其中蕴含的对社会和谐、实质公正、情理交融的追求,可以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用以中和工业文明下形式法治可能带来的机械与冷漠。例如,将“调解”等非诉机制与现代司法程序有机融合,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文化;将“诚信”伦理深度嵌入市场法治与契约文化。既要反对文化虚无,也要防止文化复古,立足于当代,对传统文化进行合理吸收和现代转化。 第二,夯实与内化:重塑现代法治核心价值的文化根脉。工业文明所淬炼出的权利、平等、程序、公开等法治理念,仍是现代社会运作的基石。当前关键任务在于,使这些价值超越制度文本,真正成为公民的普遍信念、思维习惯与生活方式。这需要通过持之以恒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完成法治从“制度层”向“文化心理层”的沉淀。 第三,前瞻与创生:培育面向数字文明的规则认同。必须主动思考和塑造与数字文明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新内涵。这包括倡导“科技向善”的伦理导向,将人权保障价值注入算法设计;培养全民的“数字素养”与数据权利意识;探索建立政府、平台、用户协同共治的网络空间治理文化;推动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对话,积极参与未来法治图景的构建。 总之,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文明在其演进长河中,为适应生存与发展需求,对其秩序意义系统进行的持续性创造、调适与更新的过程。从农业文明的“礼法秩序”,到工业文明的“权利法治”,再到数字文明的“算法规则”,法治的每一次文化转型,都折射出文明底层逻辑的深刻变迁。 在“大历史”的透镜下,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方位得以清晰显现,它同时承载着转化传统文化与根植现代法治精神的历史任务,也肩负着开创数字时代规则新范式的未来使命。唯有具备这种贯通古今、眺望未来的历史自觉,以“时序融合”的智慧,整合历史积淀、现代价值与未来关切,方能培育出一种既植根本土、又拥抱世界,既稳定可靠、又充满韧性的法治文化生态,从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与人类文明的和平发展,提供坚实而富有生命力的秩序基石。 (作者系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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