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时期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


  □ 张守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十五五”时期,必须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等重要原则,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此尤其需要从多个维度深化经济法理论研究。
深化“两个失灵”理论研究
  “两个失灵”是经济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要通过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建设,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还应深入研究如下两类理论:
  一、有效市场理论
  有效市场离不开统一大市场。“十五五”时期要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需着力研究“市场统一理论”,并重点关注以下问题:第一,结合影响市场统一的因素和重要领域,分析与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公平竞争、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的经济法理论问题,完善与要素获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的经济法制度,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相关立法。第二,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理论,探讨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的相关问题,推动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制度实践。第三,研讨有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财税法理论,优化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生产地和消费地的利益分享,推动相关主体利益的均衡保护。
  此外,有效市场离不开市场消费。受诸多因素影响,我国内需不足问题较为突出,“十五五”时期尤其应坚持内需主导,强化消费拉动。市场消费作为经济循环的重要环节,是有效市场的重要保障,应深入研究“市场消费理论”。由于市场消费既需要良好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安全,也需要提升消费能力,增加有效需求,这些都需要加强经济法规制,因此,应研究优化消费环境、防范消费风险、保障消费安全、提升消费能力、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相关理论,着重从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维度,展开“市场消费理论”的综合研究,该理论与经济法的分配理论、发展理论、风险理论、信息理论等存在紧密联系。
  二、有为政府理论
  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需要有为政府推进落实。在“十五五”时期,面对国内国际的诸多不确定性,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复杂问题,不能仅依靠市场机制,还需要有为政府。
  有为政府是解决“两个失灵”问题的必要条件。政府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会导致政府失灵;但如果政府违法乱作为,也会导致政府失灵。因此,应当关注政府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升其有效性,将“有为”与“有效”相统一。
  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角度看,有为政府应当是“有效政府”,政府要在法治框架下有所为有所不为。“有为”体现的是法定职能的有效履行,而不是盲目作为,更不能是胡作非为。如果地方政府的经济促进行为不当,就可能形成地方保护的制度壁垒,影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如果地方政府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对民营经济组织不能平等对待,同样违背了对有为政府的要求。因此,明确有为政府的行为边界,避免不当的政府干预具有现实意义。
  此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涉及财税、金融、产业、竞争等多种经济政策的综合协调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协同调整,需要政府在法治框架下的有效作为、有序行动;构建具有包容性的制度,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都需要有为政府发挥重要作用。
  总之,从经济法视角探讨有效市场理论和有为政府理论,并将其与经济法的利益主体、博弈行为、交易成本等分析框架相结合,有助于深化“两个失灵”理论研究。据此,应基于“大社会”的整体立场,全面理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促进政府与市场的“双手并用”,协调两大资源配置系统,从而有效发挥其各自功用。可见,要系统解决“两个失灵”问题,不能仅考虑政府利益或市场主体利益,还应充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实现经济法的各类调整目标。
深化“发展理论”研究
  经济法是发展促进法。“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市场优势、产业优势、人才优势,不断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尤其需要加强经济法的促进和保障。
  为了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应当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做强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为此,需要运用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竞争法等经济法制度,促进区域发展、产业发展,保障各类主体的发展权,通过促进各领域的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基于经济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促进和保障功能,应构建“发展导向型”的经济法治,深化和拓展经济法的“发展理论”研究。
深化“风险理论”研究
  经济法是风险防控法、安全保障法。随着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各类风险挑战等不确定因素增多,需要针对世界变乱交织,特别是大国博弈更加复杂激烈等问题,构建有效防控风险的新安全格局,为此,需要有效运用经济法防控相关风险,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保障。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只有有效防控经济风险,才能更好保障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为此,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原则,有效防控财政风险、金融风险、产业风险、竞争风险和消费风险等经济风险。“十五五”时期应具体推进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有序化解,严防系统性风险。基于上述领域的风险问题,应结合具体的风险因素进行风险评估,运用经济法制度进行风险防控,并由此深化经济法的“风险理论”研究。
深化“分配理论”研究
  分配既是影响经济循环的重要环节,也是影响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当前,我国分配问题依然严峻,就业和居民收入增长压力较大,尤其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以及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并促进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
  经济法是典型的“分配法”,有助于解决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分配结构失衡等问题。应通过经济法的有效实施,调整劳动、资本等要素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发挥税法、转移支付法等在再分配环节的重要作用,扩大经济法对第三次分配的积极影响,从而解决多种分配问题,优化分配结构,推动实现共同富裕。这些方面都需要深化经济法的“分配理论”研究。
深化“信息理论”研究
  信息化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重要路径,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为此,应结合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着力完善经济法制度。例如,在数据方面,应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完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经济法制度;在人工智能方面,应加强人工智能同产业发展相结合,完善人工智能治理方面的经济法制度;在平台经济方面,应优化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的监管制度。结合上述各个方面的经济法治建设,需要深化经济法的“信息理论”研究,构建“数字经济法理论”。
深化“调制理论”研究
  “十五五”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合称“调制”)直接相关,因此,既要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理论分别展开具体研究,又要在整体上对“调制理论”展开综合研究。
  例如,“十五五”规划作为国家发展规划,需要在法治轨道上协调和引领财税、金融、产业等各类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为此,应加强国家发展规划法与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竞争法等各类法律制度的协同。无论是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强化公平竞争,还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等,都需要发挥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重要作用。因此,在着力研究国家发展规划法、竞争法等具体理论的同时,还要加强和深化整体的“调制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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