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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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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惠康 钟佳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以高质量法治助力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高水平开放,是协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任务。要把大湾区打造成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 粤港澳大湾区三地涉外法治体制融通 粤港澳大湾区是世界四大湾区中最年轻的湾区,也是最具特色和最具发展潜力的湾区。与此同时,广东、香港、澳门三地实行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鲜明特色,法治资源丰富,优势独特。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法治格局下,香港、澳门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大湾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港澳特区在涉外法治领域保持开放性和国际化水平,有助于推动形成大湾区涉外法治大协同格局,帮助内地城市更好融入国际法治体系,并提供可复制的涉外法治示范标本。 推进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法治融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经过多年探索,大湾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已初步形成基本制度框架体系,但政策协调仍不够有力有效、规制体系尚不够完善、三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法治融通尚存在堵点,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仍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建议在中央层面加大法律和政策供给力度,建立健全粤港澳区域合作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计划性、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突出问题导向,促进发展战略对接和重大项目协作,形成发展合力。同时,以项目化、任务化、清单化方式推动已有政策尽快落地。特别是要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港澳参与大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获得感,在产业布局、政策制定、协调发展中统筹好各方利益,实现三地协同发展、共同受益。 推动香港、澳门与国家涉外法治建设协同发展 要把坚持“一国”原则与尊重“两制”差异有机结合起来,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把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尊崇法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把大湾区建设所需和港澳所长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协调,促进粤港澳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港澳特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可以充分发挥基本法赋予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利用好在有关国际组织中的席位和制度性权利,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参与并引领国际规则制定,对外展示国家高水平开放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进步形象,促进不同法治传统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成为对外传播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与实践的重要渠道和打造对外国际法治交流与合作的桥梁。 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必须协同推进,缺一不可。在市场环境方面,要认真对标、主动对接、积极融入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推动市场互联互通更加顺畅有序。提升跨境通关便利度,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推动跨境便利执业与行业标准共通,便利港澳居民来粤发展和生活,加快提升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在政务环境方面,要实现政务服务更加高效便捷,推动大湾区信息资源共享互认、政务服务“同事同标”,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在法治环境方面,要优化完善“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四共”体制机制,扩大“湾区标准”清单,加快推动“湾区认证”工作,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涉外涉港澳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探索允许港澳企业选择港澳作为仲裁地。在开放环境方面,要以循环畅通、合作共赢为目标,建设国际人才高地,充分发挥港澳在国家对外开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推动大湾区企业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 统筹推进大湾区涉外法治体系的对接融通 要统筹推进大湾区涉外法治体系的对接融通,关键是要在保持粤港澳三地法域独特性的基础上,兼顾融合发展与统筹协调,达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目标。要完善并充分运用现有的三地法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工作层面的协同,统筹推进大湾区涉外法治建设,促进大湾区的全方位融合。要进一步推进粤港澳三地民商事司法互助,对已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安排作系统梳理和整合,并逐步延伸适用于第三方,积极研究探索签署并出台落实具有创新性、涵盖多领域的三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要进一步加强大湾区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探索制定统一适用于大湾区的最佳冲突法准则,可以考虑先行制定一些具有“软法”性质的示范规则,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规则。要继续审慎推进法律和仲裁地选用的司法实践,适时容许粤港澳大湾区以“先行先试”的方式,自由选择大湾区内的任何一个法域的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及大湾区内的任何一个仲裁机构作为仲裁地。要加强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体制,探索复合型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 与其他国际湾区相比,粤港澳大湾区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涉及三个关税区、三种货币、三种法律制度,这在世界湾区建设史上绝无仅有。由此对大湾区的法治建设和法治保障提出了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法治融通的新要求。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和法治融通,是加快推进粤港澳三地市场一体化和要素便捷流动的必要条件,也是三地居民和经营主体的迫切需求。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大湾区建设,推进大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制度之异”转化为“制度之利”,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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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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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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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惠康 钟佳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以高质量法治助力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高水平开放,是协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任务。要把大湾区打造成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 粤港澳大湾区三地涉外法治体制融通 粤港澳大湾区是世界四大湾区中最年轻的湾区,也是最具特色和最具发展潜力的湾区。与此同时,广东、香港、澳门三地实行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鲜明特色,法治资源丰富,优势独特。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法治格局下,香港、澳门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大湾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港澳特区在涉外法治领域保持开放性和国际化水平,有助于推动形成大湾区涉外法治大协同格局,帮助内地城市更好融入国际法治体系,并提供可复制的涉外法治示范标本。 推进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法治融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经过多年探索,大湾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已初步形成基本制度框架体系,但政策协调仍不够有力有效、规制体系尚不够完善、三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法治融通尚存在堵点,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仍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建议在中央层面加大法律和政策供给力度,建立健全粤港澳区域合作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计划性、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突出问题导向,促进发展战略对接和重大项目协作,形成发展合力。同时,以项目化、任务化、清单化方式推动已有政策尽快落地。特别是要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港澳参与大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获得感,在产业布局、政策制定、协调发展中统筹好各方利益,实现三地协同发展、共同受益。 推动香港、澳门与国家涉外法治建设协同发展 要把坚持“一国”原则与尊重“两制”差异有机结合起来,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把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尊崇法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把大湾区建设所需和港澳所长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协调,促进粤港澳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港澳特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可以充分发挥基本法赋予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利用好在有关国际组织中的席位和制度性权利,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参与并引领国际规则制定,对外展示国家高水平开放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进步形象,促进不同法治传统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成为对外传播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与实践的重要渠道和打造对外国际法治交流与合作的桥梁。 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必须协同推进,缺一不可。在市场环境方面,要认真对标、主动对接、积极融入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推动市场互联互通更加顺畅有序。提升跨境通关便利度,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推动跨境便利执业与行业标准共通,便利港澳居民来粤发展和生活,加快提升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在政务环境方面,要实现政务服务更加高效便捷,推动大湾区信息资源共享互认、政务服务“同事同标”,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在法治环境方面,要优化完善“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四共”体制机制,扩大“湾区标准”清单,加快推动“湾区认证”工作,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涉外涉港澳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探索允许港澳企业选择港澳作为仲裁地。在开放环境方面,要以循环畅通、合作共赢为目标,建设国际人才高地,充分发挥港澳在国家对外开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推动大湾区企业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 统筹推进大湾区涉外法治体系的对接融通 要统筹推进大湾区涉外法治体系的对接融通,关键是要在保持粤港澳三地法域独特性的基础上,兼顾融合发展与统筹协调,达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目标。要完善并充分运用现有的三地法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工作层面的协同,统筹推进大湾区涉外法治建设,促进大湾区的全方位融合。要进一步推进粤港澳三地民商事司法互助,对已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安排作系统梳理和整合,并逐步延伸适用于第三方,积极研究探索签署并出台落实具有创新性、涵盖多领域的三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要进一步加强大湾区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探索制定统一适用于大湾区的最佳冲突法准则,可以考虑先行制定一些具有“软法”性质的示范规则,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规则。要继续审慎推进法律和仲裁地选用的司法实践,适时容许粤港澳大湾区以“先行先试”的方式,自由选择大湾区内的任何一个法域的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及大湾区内的任何一个仲裁机构作为仲裁地。要加强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体制,探索复合型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 与其他国际湾区相比,粤港澳大湾区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涉及三个关税区、三种货币、三种法律制度,这在世界湾区建设史上绝无仅有。由此对大湾区的法治建设和法治保障提出了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法治融通的新要求。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和法治融通,是加快推进粤港澳三地市场一体化和要素便捷流动的必要条件,也是三地居民和经营主体的迫切需求。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大湾区建设,推进大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制度之异”转化为“制度之利”,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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