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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法律关系中出生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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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律关系中出生的认定

( 2025-12-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杨立新 (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关于“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规定,分割遗产对胎儿要预留应继份,胎儿出生后享有取得预留的应继份遗产的权利。可见,出生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益必须对此予以准确认定。
  适用生命体征说或者独立呼吸说对认定出生的不同结果
  从胎儿到自然人之间的分界是出生,胎儿经过出生成为新生儿,开始具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出生是事实,包括出与生。出,是胎儿自母体娩出,娩是分娩,出是胎儿与母体分离。生,则是胎儿娩出后有生命存在。在法律上,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例如,有了生,为胎儿预留的应继份就能予以继承。
  对出生的认定,传统医学和法学均以胎儿娩出后是否有独立呼吸为标准,即胎儿全部脱离母体后有自主呼吸,即可认定为出生。
  在当代医学技术基础上,司法如何认定继承法律关系中的出生,出现了新的问题。典型案例是,原告王某入被告医院分娩,因“胎儿窘迫”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娩出新生儿皮肤青紫,无自主呼吸,刺激足底无哭声,1分钟阿氏评分3分,30秒后刺激足底仍无哭声,正压给氧及心脏按压,30秒刺激新生儿仍无呼吸,对外界刺激无反应,连接气管导管持续给氧,行心脏按压,30秒后心率76次/分,血氧波动在70%至75%,5分钟阿氏评分3分,给药后新生儿仍无自主呼吸,继续给正压氧,心脏按压,病情危重,经征求家属意见后放弃治疗。出院诊断为:头位剖娩一男性活婴,胎儿窘迫,新生儿重度窒息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为:无名新生儿死亡符合死产儿,系急性窒息死亡,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为75%至80%。
  按照传统的独立呼吸说为标准,本案无名新生儿娩出时没有独立呼吸,是“出而未生”,但是胎儿娩出后有心跳,血氧亦有波动,至5分钟后经抢救无效放弃治疗死亡。出院诊断与司法鉴定存在“新生儿重度窒息死亡”与“死产儿”的矛盾。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案中无名新生儿是否已经出生:原告主张已经出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被告抗辩胎儿在娩出时为死体,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可见,原告主张“生后死亡”的依据是生命体征说,被告“出而未生”的依据是独立呼吸说。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对出生的认定,关乎本案新生儿可否取得预留应继份遗产的问题。
  生命体征说与独立呼吸说在认定出生的标准上的区别
  我国当代司法认定出生的标准,多采用独立呼吸说,少数判决采用生命体征说。两种认定标准的区别是,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对继承权益保护的不同,在更大的领域,则是对生命尊严的尊重和对人格权等权利的保护不同。
  独立呼吸说认为,出生须具备出和生两个要件,生是胎儿与母体分离后须有独立呼吸能力,并能自主呼吸,而不论其保持时间的长短。按照这种观念,即使胎儿娩出后有其他生命体征,只要没有独立呼吸,就是“出而未生”,不能认定为出生。可见,以独立呼吸说作为认定出生的标准存在缺陷,因为自主呼吸并非自然人生命体征的唯一指征,还包括肤色、心率、反射、肌张力等多个指征,共同反映人体的生命活动状态,呼吸只是其中之一,不能仅凭呼吸的有无判定生命是否存在。无自主呼吸的新生儿若有其他指标,仍有存活的可能。医学和法律上以呼吸、心跳停止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也反证了呼吸并非判断生命存在的唯一指征。如果严格依照独立呼吸说认定出生的标准,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即使为胎儿预留了应继份,最终也可能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另外,还可能导致医护人员怠于抢救或者新生儿遭到父母遗弃的后果,有违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侵害生命尊严。
  生命体征说则认为,初生儿是否具有独立的自主呼吸,仅指个体在自然状态下是否能由自己控制及调节呼吸的过程,单纯以有无自主呼吸不能作为判断其生死的标准。现实生活中的许多重症新生儿,在脱离母体后虽然不能独立呼吸,但按阿氏评分标准,胎儿出生后具有数种生命体征之一的即属于活体,有通过抢救存活的可能。
  民法理论和民事司法采用生命体征说作为认定出生的标准,认定脱离母体后虽然不具有独立呼吸,但有其他生命体征的新生儿为活体,不仅与医学上出生的概念相吻合,也符合民法典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的立法目的。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确认已经为胎儿预留应继份的,在其娩出时虽然没有独立呼吸但具有其他生命体征的,认定其已经出生,能够继承为其预留的继承份额,取得财产权利,即使数分钟后死亡,其也享有取得预留的应继份遗产的权利,维护正常的遗产流转秩序。
  适用生命体征说认定出生的具体标准及其价值
  推而广之,依据何种标准认定自然人的出生,不仅是保护人的继承权益,更是确认自然人何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问题。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关于“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规定进行反推,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生而存在的就是自然人。虽然民法典没有规定认定出生的具体标准,但应当采用生命体征说确认何者为出生。
  适用生命体征说的工具,是新生儿的阿氏评分,是对胎儿娩出后立即进行健康状况的快速评估系统,目的是快速判断新生儿的身体状况,识别哪些新生儿需要立即进行医疗救助,评估复苏措施的效果。评分指标涵盖肤色、心率、反射、肌张力和呼吸五项,每项评分为0至2分,五项相加10分为满分;总分7至10分为正常,4至6分为轻度抑制,1至3分为重度抑制,需要立即进行抢救复苏。判断新生儿是否有生命状态,须综合多方面因素,即使无自主呼吸的新生儿,如果存在其他指标,具备部分生命体征而成为人,有经抢救存活的可能。本案新生儿1分钟和5分钟的阿氏评分均为3分,表明新生儿虽然情况危急,但是已有生命,需要立即进行抢救。依照生命体征说的阿氏评分标准,判决否认被告医院的主张,确认该新生儿已经出生,支持原告的主张,是完全正确的。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在继承法律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中,认定自然人的出生,应当采用生命体征说作为依据。
  司法实践以生命体征说为判断标准,在继承法律关系上应当确认具有生命体征的新生儿享有取得预留的应继份遗产的权利。即使该新生儿随后死亡,其遗产继承既成事实,继承的遗产成为新的遗产,开始新的继承关系。总之,确认胎儿娩出后具有部分生命体征的为新生儿,能够划定胎儿与自然人之间的界限,分别视为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或者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生命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实现民法典关于保护自然人生命尊严的要求,保护自然人特别是新生儿的生命权,实现对其民事权利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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