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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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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溯源优秀传统文化核心理念 共话中国式生态法治现代化
· 从“物尽其用”到“物善其用”
· 中国传统生态环境保护的传承与发展

从“物尽其用”到“物善其用”
评《绿色发展理念下自然资源利用权体系研究》

( 2025-12-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一级教授)

  《绿色发展理念下自然资源利用权体系研究》一书是作者在绿色发展理念指引下,对自然资源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性重构的力作。该书的核心贡献在于,它突破了传统对单一资源权利进行局部修补的局限,转而以整体性、全局性视角,构建了一个逻辑严密,涵盖物权、债权及新型权利形态的自然资源利用权体系。笔者旨在深入评析这一体系化构建所蕴含的理论价值、实践突破及其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核心概念:从“使用权”到“利用权”的范式转换
  该书开篇即确立了“自然资源利用权”这一核心概念,并将其定义为“非所有人对自然资源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是以自然资源或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行为为客体,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囊括物权性利用权与债权式利用权的多元的权利范畴”。这一界定有三大突出的特点:
  首先,体现了“自然资源利用权”的时代特征。传统“自然资源使用权”概念内涵模糊,易与土地使用权等混淆,且难以涵盖对自然资源非排他性、非消耗性的多元利用方式。该书所界定的“利用权”则更具时代性,既指对有形资源的物权性利用,也能涵盖基于合同产生的碳汇交易、生态补偿收益等债权式利用,为新型资源利益的私法配置提供了法理基础。
  其次,体现了“自然资源利用权”客体的多元性。该书强调,自然资源利用权的客体既可以是自然资源本身,如特定的森林、水域,也可以是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行为”,如碳汇项目开发行为;既可以是有形资源,也可以是无形物。该书将“无体无形的碳减排量”纳入权利客体范畴,为林业碳汇权利提供正当性基础,并由此实现了物权客体外延的扩张。
  最后,体现了“自然资源利用权”的包容性。该书将自然资源利用权体系区分为物权性利用权和债权式利用权。前者重在权利的归属与排他性支配,如林地使用权、采矿权;后者重在权利在市场中的运行与流转,如横向生态补偿合同中的利益分配。这种类型化区分,为不同属性的自然资源权益的实现,配置了差异化的法律规则,使权利体系更具包容性和适应性。
  权利构建:用益物权的整体性与复合性革新
  该书对自然资源用益物权规范的协同发展提出了极具洞见的路径,其核心是构建整体性、复合性的权利规范,并推动其市场化运行。
  第一,整体性权利构造。针对自然资源要素关联紧密的特性,该书指出了现行立法“分割式”确权导致的利用冲突与生态割裂。为此,它创新性地提出应以“特定范围的自然资源作为生态系统的整体”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例如,对一片森林,不仅可以设定林木采伐权、林地经营权,更应在其上设立一个统摄性的“森林资源利用权”,依据其复合性权利结构,统筹协调其内部经济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从根本上维护生态功能的完整与稳定,是“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治理观在私权制度中的落实。
  第二,复合性权利与具体权利并存。该书论证了同一资源客体上,可以同时存在内容相互兼容的多个具体权利,形成复合性的权利结构。以森林资源利用权为例,该书提出了“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森林经营权”的复合架构。森林资源中森林、林地和林木等构成要素因具有独立、特定的存在形式以及独立的经济价值并可独立交易,完全可以在其上配置独立的具体权利。森林资源的多重价值使得同一特定范围内森林林产品开发、林地利用、景观功能等可以同时并存,相关权利的设置也可以层叠实现。复合性权利并行设置,不仅充分体现权利人对森林利益追求的层次性,也便于权利的独立行使或处分。
  第三,“准物权”定位与市场化。对于碳排放权、碳汇权等新型权利,该书指出,其客体虽无形,但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特定化,并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与可交易性,因此应定性为“准物权”。这一定位成功地将对“环境容量”或“生态增量”的利用权利,纳入物权化保护与流转的范围,为其进入市场交易、进行抵押融资奠定了基础,并成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关键环节。
  核心聚焦:系统思维在具体制度中的深化
  该书在具体权利领域与救济制度中生动演绎了系统思维。
  第一,水域、滩涂养殖权的独立权利构建。实践中水域、滩涂养殖权益长期面临权属模糊的困境,养殖者权利可能同时受渔业法与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调整。当养殖权利与海域使用权并存或冲突时缺乏清晰的处理规则。对此,该书提出了系统解决的路径,即将水域、滩涂养殖权确立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其客体是特定的水生态系统,而不仅仅是物理空间。这一权利应与渔业权、海域使用权等关联权利相区别,并明确其主体、客体、内容。在权利冲突处理上,该书提出,通过权利设立的优先规则、行使范围的生态化界定以及生态补偿等机制,化解养殖权与海域分层使用可能产生的权利冲突,实现生产空间与生态空间的协调。
  第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创新。在权利救济与民法保护层面,该书的研究进一步延伸至对自然资源损害的全面救济,特别是提出了对“潜在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该书指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生态破坏责任”与“环境污染责任”并列,但其预设前提仍是生态环境的实际受损利益,对于生态环境潜在损害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范围的特殊性未充分考虑。为此,该书构建了自然资源利用权的民法保护体系,其中明确包括“生态环境潜在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观点是对传统侵权损害救济范围的重大突破。笔者基于对自然资源损害事实的类型化分析,将尚未实际发生但具有高度盖然性、可能造成重大或不可逆生态损害的威胁风险,纳入法律救济范畴。将民法保护从“事后填补”前置到“事前预防”,极大地强化了生态保护的力度,是绿色原则在侵权法中的深度贯彻。
学术价值:从分散确权到系统建构
  该书的学术价值在于,它完成了一次从“分散确权”到“系统建构”的范式升级。它不再满足于对民法典中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条款进行个别注释,而是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立足民事权利体系,并衔接宪法、行政法、生态环境法,构建了一个内在统一、逻辑周延的“自然资源利用权”宏观体系。
  其实践意义尤为深远:第一,为自然资源单行法修订提供理论支持;第二,为统一确权登记改革破解难题;第三,为司法裁判新型纠纷提供法理依据;第四,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核心制度设计;第五,为推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法治化提供了核心的制度蓝图与法律工具。
  当然,任何宏大的体系构建都面临挑战。该书提出的“整体性权利”在登记公示、流转抵押等操作层面如何具体落地;新型“准物权”的变动规则如何与现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衔接;潜在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如何设置以避免滥用,这些都有待后续更精细的学术研究以及立法、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检验与细化。
  总而言之,该书是一部具有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著作。它不仅是民法绿色化转型的深度理论探索,更是将生态文明理念系统融入财产权制度的中国方案。它标志着中国自然资源法学研究从“问题应对”走向“体系建构”的新阶段,其提出的权利体系蓝图,必将对未来的自然资源立法、司法与管理实践产生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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