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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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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鹏 为着力构建覆盖全面、保障有力的老龄事业地方性法规体系,近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已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夯实家庭养老基础责任 家庭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首要场所和重要依托。《条例》第二章细化家庭赡养与扶养责任,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规范,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 《条例》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自觉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同时,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法定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 在医疗照护方面,《条例》设立子女陪护假制度,明确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陪护假,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一规定破解了老年人住院期间“无人照料”的难题,为家庭成员履行照料义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住房是老年人安身立命之本,财产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物质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办理涉及老年人房屋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草场使用权等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依法审慎办理。同时明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依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此外,《条例》明确禁止“啃老”行为,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提升老年社会保障水平 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石。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时足额发放老年人基本养老金;对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老年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或者商业养老保险,更好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水平。 医疗保障方面,《条例》强化对老年人的医疗支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资助或者补助。 针对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的保障需求,《条例》明确,建立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发放扶助金;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为防范老年人遭遇诈骗风险,《条例》构建多部门协同保护机制,要求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等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防范养老诈骗知识宣传,提高老年人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 打造适老宜居生活环境 随着老年人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的社会服务,营造安全、便利、舒适的宜居环境尤为重要。《条例》第四章从服务网络建设、设施供给、宜居环境改造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格局,推动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加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构建覆盖城乡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同时,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确保服务精准对接老年人需求。 《条例》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运营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农村、社区利用闲置的公共服务设施改建农村互助幸福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场所。 结合青海高原生态优势,《条例》特别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本地生态资源,发展以老年生态旅游、健康养老、生态疗养、中医养生保健、健康食品为主要内容的高原特色养老产业,推动老龄事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深度融合。 宜居环境建设方面,《条例》聚焦老年人出行、生活便利需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年人居家和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建设无障碍设施,保障老年人出行安全和生活便利。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同时,针对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留传统服务方式,为老年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就医、购物、出行等提供便利,不得强制要求老年人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切实保障老年人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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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立法保障老年人权益托起最美“夕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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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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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鹏 为着力构建覆盖全面、保障有力的老龄事业地方性法规体系,近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已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夯实家庭养老基础责任 家庭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首要场所和重要依托。《条例》第二章细化家庭赡养与扶养责任,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规范,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 《条例》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自觉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同时,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法定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 在医疗照护方面,《条例》设立子女陪护假制度,明确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陪护假,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一规定破解了老年人住院期间“无人照料”的难题,为家庭成员履行照料义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住房是老年人安身立命之本,财产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物质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办理涉及老年人房屋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草场使用权等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依法审慎办理。同时明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依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此外,《条例》明确禁止“啃老”行为,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提升老年社会保障水平 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石。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时足额发放老年人基本养老金;对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老年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或者商业养老保险,更好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水平。 医疗保障方面,《条例》强化对老年人的医疗支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资助或者补助。 针对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的保障需求,《条例》明确,建立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发放扶助金;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为防范老年人遭遇诈骗风险,《条例》构建多部门协同保护机制,要求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等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防范养老诈骗知识宣传,提高老年人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 打造适老宜居生活环境 随着老年人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的社会服务,营造安全、便利、舒适的宜居环境尤为重要。《条例》第四章从服务网络建设、设施供给、宜居环境改造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格局,推动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加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构建覆盖城乡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同时,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确保服务精准对接老年人需求。 《条例》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运营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农村、社区利用闲置的公共服务设施改建农村互助幸福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场所。 结合青海高原生态优势,《条例》特别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本地生态资源,发展以老年生态旅游、健康养老、生态疗养、中医养生保健、健康食品为主要内容的高原特色养老产业,推动老龄事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深度融合。 宜居环境建设方面,《条例》聚焦老年人出行、生活便利需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年人居家和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建设无障碍设施,保障老年人出行安全和生活便利。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同时,针对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留传统服务方式,为老年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就医、购物、出行等提供便利,不得强制要求老年人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切实保障老年人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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