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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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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实体并重,办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 2025-12-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赵玲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因登记的财产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等原因,引发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并衍生出执行异议之诉。
  202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系统构建了案外人权利保护的实体与程序规则体系。在程序方面,明确了管辖、多重查封的起诉、关联诉讼请求的审理等常见问题的处理。在实体方面,对常见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保护规则进行列举,标志着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进入精细化、体系化发展的新阶段。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增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办理好具体案件应坚持以下三方面。
  以审执分离为前提,树立审执协调理念。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审理。一方面,要通过审判权监督制约执行权,倒逼执行部门更加重视执行行为的规范与留痕。执行部门在采取查封措施时,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查封登记,无法办理登记的,尽可能实地张贴查封公告,完善查封财产的权利外观公示。同时要对被执行人做好相关笔录,了解查封物的实际占有情况。在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辅助审判部门对占有使用情况作出判断。另一方面,审判部门在审理时也要注重兼顾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判决案外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为保障权利真实的案外人尽快从执行查封中解脱,要同时判决解除执行措施并写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案件案号,由案外人直接持判决要求办理解除执行措施。
  以实质审查为核心,确定多重权利价值排序。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质是权利顺位的优先之争。案件中,往往涉及对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被拆迁人安置补偿权益、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建设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租赁权人的租赁权、以房抵债债权人的权利等诸多权利的分析判断,在多重权利交织的复杂场景下,判断权利优先性时,必须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防止机械适用登记主义损害真实权利人。基于生存需要购置住房,并已完成主要合同义务的购房人,必须优先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益。在审理中,要结合买受人身份、家庭成员状况、名下房产数量以及购买房屋用途进行综合评判。
  以诚信为基础,注重防范虚假诉讼。实践中,个别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拖延执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证据,捏造事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侵害申请执行人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严格审查案外人所提出事由的法律性质、发生原因、时间、地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执行标的,案外人支付对价款的来源、交付方式、钱款去向,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亲属或特定关系等,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在尊重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惩治失信行为,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总之,《执行异议之诉解释》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规则框架,要办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为权利人提供执行救济,唯有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保障执行效率与实体权利兼顾、注重个案公平与制度正义统一,才能定分止争、彰显公正。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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