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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眼影过期数月,商家退款并赔偿

( 2025-12-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 本报通讯员 沈梅梅

  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随之而来的消费纠纷也时有发生。《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调解了一起因买到过期化妆品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既为消费者挽回损失并获得赔偿金,也为经营者拧紧了合法合规经营的“弦”。
  消费者孙某在淘宝某店铺花费268元购买了一款品牌眼影。收到货后,孙某习惯性地扫码查询产品信息,却发现该眼影已过期数月。震惊之余,孙某立即联系店铺客服,要求三倍赔偿。然而,协商过程并不顺利。店家起初态度强硬,不仅拒绝赔偿,还质疑孙某讹诈,而非真正消费。由于沟通陷入僵局,孙某选择诉至法院。
  庐阳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分流至调解团队先行调解。调解初期,双方情绪对立。店家坚持己见,试图规避责任,而孙某则感到委屈和愤怒,认为店家出售过期产品还倒打一耙。调解员一方面引导店家正视问题,消费者购买到手的确实是过期产品,诚信经营才是店铺长久发展的基石。另一方面,调解员肯定了孙某依法维权行为的正当性,在了解到店家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引导孙某理解小微商家的经营不易,争取快速、平和地解决问题。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也发挥专业优势,从法律角度告知店家,销售过期化妆品,质量无法保证,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潜在风险,经营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过法院调解团队耐心疏导,店家的态度发生了根本转变,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孙某则表明了愿意在赔偿金额上适当灵活处理的态度。
  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通过线上视频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店家通过移动支付向孙某退还购货款268元,并支付赔偿金554元,合计800元。孙某则于次日将涉案的过期眼影邮寄退回给店家。一场持续数月的纠纷在法院的调解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网购到过期产品,消费者当然应该依法维权。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失效指产品失去应有功能或效力,变质指内在质量发生本质性变化,失去使用价值。销售此类产品可能面临罚款、吊销执照等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赋予消费者在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时索赔的权利,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办案法官提示,法律坚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督促所有经营者必须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对于消费者而言,网购时要增强证据意识,收到商品后及时核查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一旦发现商品过期或存在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保留订单截图、商品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影响维权。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协商无果时,可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经营者而言,不能因为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就放松对商品质量的把控,务必严格履行进货、发货查验义务,杜绝过期、变质商品流入市场。需要明确的是,销售过期商品不仅可能面临退货退款、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民事责任,还可能因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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