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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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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苏、腾冲胡桃里音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杨凡、杨爽、李延宗与被申请人侯苏、被执行人腾冲胡桃里音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三案,本院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云0581执异118、119、120号执行异议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内容为:追加被申请人侯苏为(2024)云0581执3145、3146、3147号案的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卢伯铁、陈振平、杨济华、董权书、孙志仙、云南欣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杨继新与被申请人卢伯铁、被执行人陈振平、杨济华、董权书、孙志仙、云南欣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云0581执异150号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内容为:解除对申请人杨继新名下位于腾冲市腾越街道天成社区文凤小区天成商业街S11栋102号[不动产权证号(2020)腾冲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404]房产的查封。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杨国荣、王华萍:本院受理常州市守国机械厂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王金亮:本院受理树鸿腾、黄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谢彩云、孟祥春:本院受理鲁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2026年2月5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山西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2023号,申请人白志国与被申请人山西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张建红: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119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柳南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并仲裁字第119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海南汇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刘伟伟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3月5日15:30在第一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二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亚市中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王增印诉你公司及海南海航航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5〕第1060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六楼),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公司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建湖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建人社察询字〔2025〕第9087号)、《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建人社察证字〔2025〕第9087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文书3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地址:建湖县人民南路225号,电话:0515-86223055)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职工花名册以及劳务合同;2017年至2025年的工资表和考勤表;职工社会保险登记情况;赵友辉反映事项的情况说明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如你单位拒绝提供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证据材料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认定。如你单位不按本文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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