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坚定承诺推动全球海洋多边治理

  □ 蒋小翼 张齐钰
  
  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以下简称BBNJ协定)。此举标志着我国已完成国内批准程序,展现出我国对全球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坚定承诺。待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后,我国将以缔约国身份全面参与协定实施与缔约方大会相关工作。
  BBNJ协定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第三个执行协定,自2004年起启动制定,历经五次政府间谈判及续会,于2023年6月正式通过。2025年9月19日,随着第60个批准方交存批准书,协定达成生效条件,将于2026年1月17日正式生效。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区域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负责管理,公海活动则以船旗国管辖为主,长期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捕鱼及科学研究“六大自由”。BBNJ协定生效前,公海长期面临规则碎片化、开发无序与生态风险加剧等挑战,亟须建立统一且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制度。在这一背景下,协定围绕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进行制度安排,旨在保护与恢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并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BBNJ协定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通过的重要国际海洋法律文件,其生效具有划时代意义。国际社会对协定生效给予高度肯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英格·安德森称赞其为“海洋和环境多边主义的胜利”;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总干事格蕾特尔·阿吉拉尔赞许这是“全球团结一致共同保护海洋的强有力见证”;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则称之为“海洋和多边治理的历史性成就”。
  一方面,协定首次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构建起有约束力的整体性法律框架。协定将公海纳入管辖范围,推动公海从无序开发的全球公域向需要国际社会共同承担保护责任的对象转变,填补公海治理的制度空白,促进公海秩序的完善与治理机制的健全。另外,协定以缔约方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设立总体规则,并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等现有机构协调配合,力求在补充而非取代既有管理体制基础上,实现治理措施与现有机构的职能衔接、优势互补。
  另一方面,BBNJ协定生效将引发全球海洋治理的深刻变革,为海洋环境保护与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推动全球海洋治理朝法治化、合作化和多边化方向发展。一是实现以整体性制度取代碎片化规范,推动国家实践、区域安排和小多边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权责与程序统一。二是以多边治理取代单边行动,在强化国家义务与责任的同时,通过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机制提升发展中国家参与能力,推动全球海洋治理向更加公平、包容与合作的方向发展。三是以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并重取代自由开发主导,例如在生态脆弱或生物多样性关键区域划设海洋保护区并限制开发活动,使特定区域的利用让位于生物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目标。
  对中国而言,作为世界重要海洋大国,在海洋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国际合作中承担重要责任。协定为中国深入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搭建了平台,有助于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更大作用,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同时促进国内相关法律与政策体系的完善,在关键议题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与发展空间。
  展望未来,BBNJ协定生效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需通过多种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并发挥积极作用。其一,加快国内法与协定要求衔接,推动相关国内法修订完善,将协定有关环评、许可及合规要求纳入《海洋环境保护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法律,并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为契机,构建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海洋环境治理规范体系。其二,强化科技自主能力建设,依托国家科考平台与科研力量,建立生态信息资料库与环评智能监测预警系统,提升对开发活动的全过程环境监管水平。其三,积极参与缔约方大会后续谈判,推动建立公平的资金制度与技术合作平台,探索通过“一带一路”海上合作推广中国环评和技术标准与实践;倡议向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提供能力建设倾斜支持。其四,加强海洋法、海洋科学与政策管理领域的跨学科人才培养,为中国持续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人才支撑。
  BBNJ协定生效是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里程碑,但生效并非终点。协定目标的真正实现,有赖于各方的共同努力。未来,中国需持续关注协定执行进展,把握这一历史性机遇,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积极推进国内法治、深化国际合作中落实协定措施,为全球海洋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蒋小翼系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齐钰系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