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学考评体系推动高质效履职

杨军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一取消三不再”(即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以来,陕西省榆林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有关要求,聚焦考评什么、如何考评、怎么考实评好,既从实践层面研究制定落实举措,又从理论层面探索构建科学合理评价体系,助力更高水平更高质效的检察办案履职。
一、对“一取消三不再”的辩证认识
“取消、不再”仅是“一取消三不再”第一个层面直白语意的表达,即取消和不再执行已无法适配当前检察工作需要的考核评价体系,谓之“破”,但“破”不是不要考评。相反,考评是促进“三个管理”(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重要保障,是为了建立更加符合和促进当前检察工作的考评体系,“破”是前提和手段,“立”才是结果和目的,是“一取消三不再”更深层次的意思表达和内在逻辑的必然要求。
从当前检察工作的视角审视,过往的考评体系确实存在某些“一刀切”的弊病,实践中出现唯指标、唯数据论现象,导致办案人员为数据和考核所累,但同时要认识到,过去的评价指标体系对督促检察机关依法主动履职曾发挥了应有作用,不能全盘否定,对其精华的部分仍然要保留借鉴并进一步优化。
如何重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一是需要各级检察机关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锚定改革目标和任务,加强调研论证,切实解决“立什么、如何立”的问题。二是坚持全局推进与局部试点相结合,鼓励基层检察机关结合地域实际情况,先行一步、勇于创新,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成熟做法。三是要从利长远见长效的目的出发,加强“破”与“立”的平稳过渡,蹄疾步稳建立新的考评体系,最终落脚于狠抓落实上。
二、构建更加科学合理考评体系的实践探索
“一取消三不再”决定实施以来,榆林市检察机关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检视旧指标旧体系分析问题、剖析根源,研究制定更加科学务实管用的考评措施。
树立考评正确导向。在决定实施之初,一些基层检察干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一取消三不再”意味着不要求指标数据、不要求办案数量,也不用再考核和评价。对此,市检察院及时在党组会、全市检察长研讨会等会议上,对蕴含政策之中的哲理、目的和要求进行了深入解读,明确不是不再考评,而是要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精准的考评体系,统一全市检察干警的思想认识。
制定考评框架内容。立足本地区违法犯罪类型、检察履职重点、社会治理难题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四个方面考核内容。一是职能发挥,依据检察职责以及上级部门、本级院党组安排部署的各项任务,梳理细化责任清单,考评“做了多少”。二是履职效能,通过数据分析研判、案件质量评查、外部评价等方式,设立正负面清单,考评“做得优劣”。三是自身建设,围绕典型案事例选树、经验做法推广、机制完善创新等成效,考评“履职贡献”。四是综合评议,围绕服务保障全院工作大局、与其他内设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等情况,考评“一体履职”。
优化考评方式方法。将考评的重点、标准、方式与一体抓实检察“三个管理”贯彻融合、互促共进。加强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每季度召开质效分析会,定期通报业务质效情况,把握业务态势,检视履职问题,对业务领域空白、监督质效不高、履职主动性不强的部门和人员予以考评减分,并督促立行立改。以“数据监管+流程监控+出庭评议”为依托,案件管理部门每日排查案卡填录错误、紧盯超期限办案等问题,加强流程监控,严格落实“每案必检”、逐级评查、交叉评查、重点评查工作机制,将评查结果作为考评办案质效的重要依据。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线索发现、移送、追责等机制,对追究司法责任的检察人员实行考评负面评价,让考评“长出牙齿”。
强化考评结果运用。紧密结合岗位职责,设置不同岗位职责之间的共性指标以及可量化的个性指标,确保考核标准更加公平合理。考评过程公开透明,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业绩观,真正将实干担当、业绩突出的部门和干警评选出来。将考评结果作为干警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积极开展改革创新项目创建、检察理论课题研究、机制制度完善创新等形式丰富的活动,进一步激励全市检察干警开拓进取、创优争先。
三、构建更加科学合理考评体系的未来展望
理论是推动工作、解决问题的“金钥匙”,实现考评工作的科学化合理化,需要构建适应时代要求的检察机关考评理论体系,为实践工作提供遵循、明确思路。榆林市检察机关坚持边实践边总结,对构建更加科学合理考评理论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探索,我们认为新考评体系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中心。考核评价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对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履行到位,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符合高质效的标准,检察工作所有的思路、方法、举措都要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去谋划落实。
二是统一“办案质量与数量并重更加注重质量”的认识。办案质量与数量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没有一定的案件数量积累,质量也就无从谈起,没有质量的办案反而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我们应坚持“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并且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的认识。
三是厘清考核与评价、考评与管理之间的关系。考核结果是评价整个周期内工作优劣的重要依据和表征载体,而对日常各项工作的评价情况又决定着最终的考核结果,二者互为基础、相辅相成。无论是考核,还是评价,二者目的都是更好地服务检察管理,是加强检察管理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四是坚持“六个转变”以更好促进考评成效。考评工作中要积极转变理念和方法,从统一机械考评向因院施策考评转变、从简单的数据考评向充分发挥数据的分析研判功能转变、从重视办案结果考评向实体与程序并重转变、从年终定期考评向加强平时监督管理转变、从繁琐的多头考评向精简高效考评转变、从上级院主要考评向自觉加强自我考评转变,以良好的考评成效提升检察办案履职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