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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平台间算法共谋等8种垄断风险场景被明示
· 擘画数字时代的中国竞争法治新图景
· 健全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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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 2025-11-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张晨颖

  随着数字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本次修法充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不仅强化了针对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还对“内卷式”竞争作出了有效回应,为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明确规制“内卷式”竞争,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新增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事实上,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便已对低价竞争提出规制:“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虽然该条在后续修法中被删除,但其精神在反垄断法中也有所体现。
  相对于1993年的相关条款,本次修法的新增条款呈现出两大特色:一是特别针对平台领域。近年来,各类大型平台为抢占市场份额,往往采取低价竞争的策略,以折扣和补贴引流,实现快速扩张用户规模和市场份额的目的。相对于传统产业,平台经济存在显著的网络外部性和规模效应,平台领域的低价竞争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更加凸显,理应予以关注。二是从纵向关系入手予以规制。低于成本销售的违法行为在我国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部分有原则性规定,配套规章、指南中的规则也有所延伸。但和新增条款的表述不同,以往的规定主要侧重于规制企业前期低价竞争排挤竞争对手,后期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利润的行为,并未对平台经营者强制平台内部经营者低价竞争的行为予以专门考察。但近年来,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矛盾日益显著。为在低价竞争中取得优势,平台往往依托其强大市场力量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价,这不仅压缩了中小微企业的利润空间,加剧行业内耗,也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由此可见,新增条款不仅明确反对平台领域的低价竞争,契合“反内卷式竞争”的治理需求,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利润空间,保障公平的竞争秩序。
  二、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协调
  从逻辑内涵来看,对照第十四条表述的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关系,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承接了第十四条的要求,进一步强调了中小型企业与大型企业间依赖与被依赖的关系,并进一步体现出对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在不正当竞争中公平性问题的关注。在市场竞争中,看似平等的竞争规则可能因企业双方体量、资源和影响力等要素的巨大差异,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大企业的约束力相对较弱,而对中小企业的破坏力则非常大。因此,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的设计充分考虑到经营主体的结构性差异,给予弱势的中小型企业一定的倾斜性保护,以抵消因资源与能力的不对称等造成的竞争劣势。
  从法律体系来看,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内在要求相一致。对于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拖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的问题,202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已有所关注。为保护中小企业公平交易权,该司法解释强调,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等合同中,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支付的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即“背靠背”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为无效。除此之外,民营经济促进法致力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六十八条特别强调“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上述司法解释、民营经济促进法具有一致性。而且,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与第二条、第三条的目标相一致,都在于促进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特别提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其增加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体系中。以往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时,多谈及反垄断法,依靠反垄断法来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但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也涉及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目标相一致。
  (作者系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清华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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