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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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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宁宁
为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保护制度,提高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文化和旅游部今年开展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并形成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 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和实践已走过10余个年头,从2007年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开始,中国独创、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开启了新的篇章。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复设立了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共有4批21个通过建设成果验收,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2018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办法》,标志着依法行政、依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不断深入,《办法》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要求。 此次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根据中央为基层减负要求,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申报部分进行了简化和优化。结合各地和专家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取消“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阶段,符合条件的直接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在“申报条件”中取消已成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两年的限制规定。 同时,《征求意见稿》针对评审工作程序规定不够清晰的问题,明确包括初审、考察、专家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针对能否多次申报的问题,新增规定“连续两次申报均未获批的地区,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地区的申报”;针对编制总体规划指导不够的问题,新增规定“总体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前,事先征求文化和旅游部主管司局意见”;针对未按期发布实施总体规划缺少处罚性措施的问题,新增规定“未按期发布实施总体规划的,文化和旅游部予以通报,暂停补助经费。设立满两年仍未发布实施总体规划的,予以退出名录”。 此外,对于取消“实验”阶段后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将建设成效评估由“每五年一次”调整为“每三年一次”,新增处罚性规定“对评估不合格的,暂停补助经费,一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予以退出名录”。针对退出名录后是否还可以再次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问题,新增规定“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地区的申报”。 近年来,各地通过设立机构、配备经费、落实各项保护措施等方式积极推进建设工作,积累了很多工作经验,取得了明显建设成效,得到了社会各方认可。此次修订工作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将近年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总结提炼,补充完善到《办法》中。针对需要进一步夯实地方人民政府责任的问题,明确建设单位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为进一步体现整体性保护的要求,增加“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和文化生态协同保护”“鼓励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设立展示场所”表述。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订工作补充完善了有关非遗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内容。结合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将非遗与教育结合有关内容调整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通识教育读本,开发数字化教育资源,在中小学开设特色课程,在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和课程,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推进‘非遗在校园’工作”。同时,鉴于脱贫攻坚任务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将非遗助力脱贫攻坚有关内容调整为“积极开展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工作,设立非遗工坊,带动群众就业增收”,并结合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需要,新增“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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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已设立二十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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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旅部拟简化优化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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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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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宁宁
为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保护制度,提高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文化和旅游部今年开展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并形成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 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和实践已走过10余个年头,从2007年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开始,中国独创、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开启了新的篇章。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复设立了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共有4批21个通过建设成果验收,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2018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办法》,标志着依法行政、依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不断深入,《办法》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要求。 此次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根据中央为基层减负要求,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申报部分进行了简化和优化。结合各地和专家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取消“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阶段,符合条件的直接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在“申报条件”中取消已成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两年的限制规定。 同时,《征求意见稿》针对评审工作程序规定不够清晰的问题,明确包括初审、考察、专家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针对能否多次申报的问题,新增规定“连续两次申报均未获批的地区,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地区的申报”;针对编制总体规划指导不够的问题,新增规定“总体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前,事先征求文化和旅游部主管司局意见”;针对未按期发布实施总体规划缺少处罚性措施的问题,新增规定“未按期发布实施总体规划的,文化和旅游部予以通报,暂停补助经费。设立满两年仍未发布实施总体规划的,予以退出名录”。 此外,对于取消“实验”阶段后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将建设成效评估由“每五年一次”调整为“每三年一次”,新增处罚性规定“对评估不合格的,暂停补助经费,一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予以退出名录”。针对退出名录后是否还可以再次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问题,新增规定“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地区的申报”。 近年来,各地通过设立机构、配备经费、落实各项保护措施等方式积极推进建设工作,积累了很多工作经验,取得了明显建设成效,得到了社会各方认可。此次修订工作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将近年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总结提炼,补充完善到《办法》中。针对需要进一步夯实地方人民政府责任的问题,明确建设单位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为进一步体现整体性保护的要求,增加“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和文化生态协同保护”“鼓励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设立展示场所”表述。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订工作补充完善了有关非遗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内容。结合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将非遗与教育结合有关内容调整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通识教育读本,开发数字化教育资源,在中小学开设特色课程,在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和课程,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推进‘非遗在校园’工作”。同时,鉴于脱贫攻坚任务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将非遗助力脱贫攻坚有关内容调整为“积极开展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工作,设立非遗工坊,带动群众就业增收”,并结合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需要,新增“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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