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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自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县级至少设立一个公共图书馆

( 2025-11-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许瑶蕾

  公共图书馆是我国最具代表性的公共文化设施之一,在促进全民阅读、传播科学知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提升公民素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6章49条,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为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应对新挑战新要求
  长期以来,江苏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根据文化和旅游部2023年组织的第七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结果,江苏共有公共图书馆118家,其中114家被评为国家一级公共图书馆,占全省公共图书馆总数的96.6%,一级馆占比位居全国各省第一。
  尽管在文献信息保障、总分馆制建设、全民阅读推广、古籍保护利用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江苏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仍面临区域发展不均衡、创新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在社会力量参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等方面也面临新的挑战与要求。
  在此背景下,《条例》细化落实上位法相关规定,总结经验,紧紧围绕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从健全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机制、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了一整套制度设计,为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科学划定了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范围,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公共图书馆及少儿图书馆的最低开放时长,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根据社会公众需求提供延时服务、错时服务和特定时间服务,并强化对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服务要求,让公共文化服务更具温度。
推动服务网络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条例》紧扣这一要求,强调鼓励和支持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运用,加大数字资源的供给、传播和服务推广,推动公共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条例》鼓励公共图书馆加强对特色地方文献、古籍和其他珍贵文献信息的数字化加工,开展成果转化和应用服务。鼓励公共图书馆开展智慧图书馆建设,开发智能化文献信息查阅、导览等数字阅读服务工具,提供个性化阅读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数字阅读空间。
  对于公共图书馆的设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求和人口分布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根据《条例》,县级至少设立一个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实际因地制宜设立公共图书馆。鼓励公共图书馆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服务网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托本地区特色文化资源共建服务网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单独或者以分馆形式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推动资源活化利用
  图书馆作为保存文化财富的机构,其核心职能之一是收集、加工、整理并科学管理珍贵的文献资源。《条例》规定了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收集整理的方式和范围,提出要加强江苏文脉相关文献信息收集,整理和研究挖掘本地区地方文献信息,做好相关文化主题文献信息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条例》细化了古籍保护工作要求,明确省级公共图书馆古籍保护中心工作职责,鼓励设区的市在市级公共图书馆成立古籍保护中心,对古籍和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文献信息进行分级分类保护,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开展古籍整理和研究。
  如何科学高效地管理和利用文献资源,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满足读者需求的关键。为此,《条例》提出,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立足馆藏资源,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资源等文献信息举办主题展览和讲座,开发文创产品,开展研学旅游等活动,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条例》鼓励公共图书馆联合博物馆、档案馆、学校、科研机构等整合古籍资源,挖掘文化内涵,通过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文献整理出版、文创产品开发、互动体验活动等方式,推进古籍活化利用。
  《条例》还提出,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和相关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为代表、委员提供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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