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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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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强
居民在家中生活,如果制造的噪声超出正常范围、影响到相邻业主的生活,则会构成侵权。 我国民法典在物权编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两章中,都对噪声污染的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比如,要求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我国对居民生活噪声污染制定了相关标准。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将居民住宅列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了昼间(6:00-22:00)55分贝、夜间(22:00–6:00)45分贝的环境噪声限值。因此,如果居民在家中制造噪声,超出了这一标准范围的,属于噪声污染,构成对他人的侵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也有权予以制止。 这种情况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然而,噪声污染的相关问题虽然具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并不缺乏国家标准,但实践中仍然纠纷不断,这可能是由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的。 一是取证和举证方面存在困难,因为要测量噪声分贝,需要专业的设备进行,但普通居民一般都缺乏测量工具,导致难以证明行为人制造的噪声超过了国家标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般需要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噪声污染行为、构成对自己权利的侵害,需要准备诸如噪声记录、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不仅耗时耗力,有些证据也很难取得。 二是有些行为人制造的噪声属于间歇性噪声,并非长时间持续发出的噪声,例如夜间拖动椅子、在卧室走动片刻。这些间歇性的噪声稍纵即逝,难以持续监测,认定起来更是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属于取证困难的问题。 三是一些行为人制造的噪声,虽然并未超出国家标准的范围,但仍然对邻居的生活、学习或休息构成侵扰,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权利人除了提起民事诉讼之外,虽然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请求有关部门帮助自己维护权利,但是处理投诉的流程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无论是调解还是立案,都有相关的条件限制,并且维权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再加上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不少人不愿撕破脸皮、对簿公堂。 此外,对于此类邻里纠纷,有些人展开报复行为。例如,有的楼下住户不满楼上住户长期的噪声干扰休息,多次投诉无果之后,开始走极端,购置所谓的“震楼神器”进行报复,导致矛盾加剧、冲突严重,双方的纠纷最后“误伤”了更多的住户。这种“以噪制噪”的反制手段是不可取的,不仅无法实现降噪目的,还可能因为自己也制造了噪声而构成违法,严重的还要被治安处罚。 因此,居民生活噪声污染的治理应当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首先,街道、社区、物业公司等应当加大对噪声污染危害和预防的宣传,在各个社区展开活动,宣传噪声的危害及普及维权途径,让广大城市居民进一步提高个人素质,对噪声的危害加深认识,增强居民的法治意识,帮助其树立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的观念。 其次,无论是新建住宅还是老旧小区改造时,都应当关注噪声防治的问题,开发商或者业主可以在建筑技术、装修工艺等方面实现物理降噪,例如新建住宅可以提高建筑物的隔音标准,老旧小区可以通过加装隔音设施来实现降噪,业主大会也可以完善小区的管理规约,对生活噪声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并进行监督,打造和谐社区。 再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公安、环境等,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增加工作人员处理有关生活噪声污染的报告或投诉的经验,使其熟悉相关调查流程和要点,提高工作人员的调解技能等业务能力。 最后,遭受噪声污染的居民,应当增强权利意识和证据意识,在主动与行为人沟通无效时,应当及时自行固定证据,或者聘请专业的检测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进而通过投诉、报警、起诉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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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生活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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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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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强
居民在家中生活,如果制造的噪声超出正常范围、影响到相邻业主的生活,则会构成侵权。 我国民法典在物权编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两章中,都对噪声污染的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比如,要求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我国对居民生活噪声污染制定了相关标准。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将居民住宅列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了昼间(6:00-22:00)55分贝、夜间(22:00–6:00)45分贝的环境噪声限值。因此,如果居民在家中制造噪声,超出了这一标准范围的,属于噪声污染,构成对他人的侵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也有权予以制止。 这种情况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然而,噪声污染的相关问题虽然具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并不缺乏国家标准,但实践中仍然纠纷不断,这可能是由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的。 一是取证和举证方面存在困难,因为要测量噪声分贝,需要专业的设备进行,但普通居民一般都缺乏测量工具,导致难以证明行为人制造的噪声超过了国家标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般需要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噪声污染行为、构成对自己权利的侵害,需要准备诸如噪声记录、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不仅耗时耗力,有些证据也很难取得。 二是有些行为人制造的噪声属于间歇性噪声,并非长时间持续发出的噪声,例如夜间拖动椅子、在卧室走动片刻。这些间歇性的噪声稍纵即逝,难以持续监测,认定起来更是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属于取证困难的问题。 三是一些行为人制造的噪声,虽然并未超出国家标准的范围,但仍然对邻居的生活、学习或休息构成侵扰,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权利人除了提起民事诉讼之外,虽然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请求有关部门帮助自己维护权利,但是处理投诉的流程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无论是调解还是立案,都有相关的条件限制,并且维权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再加上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不少人不愿撕破脸皮、对簿公堂。 此外,对于此类邻里纠纷,有些人展开报复行为。例如,有的楼下住户不满楼上住户长期的噪声干扰休息,多次投诉无果之后,开始走极端,购置所谓的“震楼神器”进行报复,导致矛盾加剧、冲突严重,双方的纠纷最后“误伤”了更多的住户。这种“以噪制噪”的反制手段是不可取的,不仅无法实现降噪目的,还可能因为自己也制造了噪声而构成违法,严重的还要被治安处罚。 因此,居民生活噪声污染的治理应当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首先,街道、社区、物业公司等应当加大对噪声污染危害和预防的宣传,在各个社区展开活动,宣传噪声的危害及普及维权途径,让广大城市居民进一步提高个人素质,对噪声的危害加深认识,增强居民的法治意识,帮助其树立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的观念。 其次,无论是新建住宅还是老旧小区改造时,都应当关注噪声防治的问题,开发商或者业主可以在建筑技术、装修工艺等方面实现物理降噪,例如新建住宅可以提高建筑物的隔音标准,老旧小区可以通过加装隔音设施来实现降噪,业主大会也可以完善小区的管理规约,对生活噪声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并进行监督,打造和谐社区。 再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公安、环境等,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增加工作人员处理有关生活噪声污染的报告或投诉的经验,使其熟悉相关调查流程和要点,提高工作人员的调解技能等业务能力。 最后,遭受噪声污染的居民,应当增强权利意识和证据意识,在主动与行为人沟通无效时,应当及时自行固定证据,或者聘请专业的检测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进而通过投诉、报警、起诉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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