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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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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陈丹青 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收取的超过本金部分的利息是否应当追缴?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集资诈骗案,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同时,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及7名集资参与人收取的超本金利息576.66万元,发还其他未收回本金的受害人,最终实现退赔480万元,清偿率达42%,有力守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2019年1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张某琴虚构资金周转,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5亿元,所募资金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消费,造成31名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1141.95万元。 审理期间,法院就“超额利息是否应追缴”等问题召开刑事涉案财物专题听证会,广泛听取侦检机关、被告人、集资参与人等多方意见,并邀请人大代表现场监督。听证明确,以非法吸收资金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2025年6月26日,磐安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琴有期徒刑十年,并依法追缴全部赃款。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主动履行“第一说理人”职责,逐一向应退赔的集资参与人进行判后答疑,阐明判决理由及拒不清退的法律后果,成功督促5名集资参与人全部退出违法所得。9月5日,法院举行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活动,将480万元退赔款按比例发还受损群众。 非法集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本案中,集资参与人收取的超出本金部分的利息实质上来源于后期参与人投入的资金,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并非合法孳息,依法应予追缴。广大群众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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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非法集资获利 超额利息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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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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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陈丹青 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收取的超过本金部分的利息是否应当追缴?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集资诈骗案,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同时,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及7名集资参与人收取的超本金利息576.66万元,发还其他未收回本金的受害人,最终实现退赔480万元,清偿率达42%,有力守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2019年1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张某琴虚构资金周转,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5亿元,所募资金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消费,造成31名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1141.95万元。 审理期间,法院就“超额利息是否应追缴”等问题召开刑事涉案财物专题听证会,广泛听取侦检机关、被告人、集资参与人等多方意见,并邀请人大代表现场监督。听证明确,以非法吸收资金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2025年6月26日,磐安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琴有期徒刑十年,并依法追缴全部赃款。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主动履行“第一说理人”职责,逐一向应退赔的集资参与人进行判后答疑,阐明判决理由及拒不清退的法律后果,成功督促5名集资参与人全部退出违法所得。9月5日,法院举行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活动,将480万元退赔款按比例发还受损群众。 非法集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本案中,集资参与人收取的超出本金部分的利息实质上来源于后期参与人投入的资金,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并非合法孳息,依法应予追缴。广大群众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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