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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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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追赶摔倒受伤,“没碰到”犬主也要赔偿

( 2025-10-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李亚萍
  
  在他人门口被未拴绳犬只吠叫追赶,躲避后退时摔倒造成骨折,犬主以“狗未直接接触人体”为由拒绝赔偿,受害者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4年3月31日,王某带孙子前往屠某经营的卫生室看病,因卫生室未开门,王某遂前往屠某家中寻找。行至屠某家门口时,王某询问“家有人吗”,随后一黄一灰两只狗先后从院内吠叫冲出,径直扑向王某。王某惊慌之下一边后退躲避,一边用手提包驱赶犬只,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地。经诊断,王某伤情包括头部外伤、T12压缩骨折、创伤性耳聋等,在医院接受治疗并支付了相应医疗费用。
  事后,王某认为自身受伤系屠某饲养的犬只扑咬所致,屠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屠某则认为,犬只与王某无直接身体接触,是王某“打狗”的驱赶行为导致其自行摔倒,同时称其中灰狗并非自己饲养,仅是频繁出入家中,拒绝承担赔偿义务。双方协商无果,王某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屠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三点:一是王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二是屠某对灰狗是否负有管理责任,三是“无接触”的犬只的追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从过错认定来看,事故发生时王某在屠某家门口正常询问,无故意挑逗、挑衅犬只等行为,其因犬只突然冲出扑来产生恐惧,进而采取后退躲避、用包驱赶的应对方式,属于合理自我保护反应,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从管理责任来看,虽屠某辩称灰狗非其饲养,但结合该灰狗经常出入其家中的客观事实,屠某在灰狗停留期间已实际成为灰狗的管理人,依法负有对灰狗进行约束、管理以及避免伤人的义务,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从侵权构成来看,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不仅限于撕咬、扑倒等直接肢体接触,犬只吠叫恐吓、追赶驱离等非接触性行为引发的恐慌性伤害,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本案中,屠某既未对黄狗(其饲养)、灰狗(其临时管理)采取拴绳措施,也未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犬只活动范围,未能尽到基本管理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屠某未能有效管理狗的行为与王某的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对狗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情形,无证据证明被告有减轻责任的情形,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余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纠正“无接触即无责任”的认知误区
  随着居民饲养宠物数量增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频发,其中“无接触式”侵权(如犬只吠叫恐吓、追赶导致他人摔倒)因缺乏直接肢体接触证据,时常成为争议焦点。
  本案承办法官赵修文介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且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法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挑逗动物”“明知动物危险仍主动靠近”等免责事由,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均需承担侵权责任。
  赵修文表示,宠物饲养人要纠正“无接触即无责任”的认知误区。实践中,部分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只有狗碰到人、咬到人才算侵权”的错误认知,忽视了动物行为本身存在的潜在危险性。事实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范畴广泛,除直接接触造成的扑倒、咬伤外,犬只突然蹿跳引发的惊吓、持续吠叫导致的恐慌、追逐过程中迫使他人避险摔倒等“无接触”行为,只要能证明“动物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三者成立,即构成侵权,饲养人或管理人需依法担责。
  “本案中,屠某作为黄狗的饲养人、灰狗的临时管理人,既无法证明王某存在故意过错,也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管理义务,因此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赵修文说。
  目前,农村地区饲养犬只多用于看家护院,部分饲养人因“自家狗温顺不咬人”“喊一声就能回来”等认知,忽视拴绳、圈养等管理措施,甚至以“尊重动物天性”为由放任犬只户外自由活动,导致犬只随意窜扰、聚集,既威胁路人安全,也易引发邻里矛盾。
  同时,针对“无接触式”侵权取证难的问题,受害者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证据,包括现场拍摄视频照片、询问周边证人并留存联系方式、报警记录事故经过、就医时向医生详细陈述受伤原因等,为后续维权提供充分依据,共同维护和谐安定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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