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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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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尚飞:本院受理哈密市豫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新2201民初480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016)鲁0103执619号
山东浙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海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南华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浙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鲁0103民初1064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华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追加被执行人山东海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为(2016)鲁0103执619号的被执行人,对(2016)鲁0103民初1064号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山东浙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异议申请书,逾期视为送达。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升宏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世余:本院受理江阴江源磁卡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华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青敏:本院受理江阴市鑫呈铝业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华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刘洋: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0925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并仲裁字第092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贾东红: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1020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贾东红、山西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并仲裁字第102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孟高峰: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1639号,申请人太原天佑商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孟高峰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15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赵瑞平、张斌、赵濮生、郁圆圆、岳天虎、孔翠云、曾宪伟、王秀梅、王言霞、李辉、孙静、张国侠:我委受理申请人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已作出裁决,现依法公告送达张仲(2025)民裁字第77号(赵瑞平)、78号(张斌)、79号(赵濮生、郁圆圆)、80号(岳天虎)、81号(孔翠云)、83号(曾宪伟)、97号(王秀梅)、100号(王言霞)、105号(李辉、孙静)、94号(张国侠)裁决书,上述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张家口仲裁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张冰: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岔鞍村南岔沟石门沟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建设建筑物的规划许可材料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红旗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进行陈述申辩(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18A,电话:84218342),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201号
被鉴定人:樊友冬,身份证号:42058319880621****
用人单位:武汉匠鑫邦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部
  依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停工留薪期符合S68.2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5年4月6日至2025年7月5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177号
被鉴定人:李芬云,身份证号:42052819850501****
用人单位:湖北业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8.2.1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126号
被鉴定人:李丰友,身份证号:37062519730111****
用人单位:宜昌乐业基础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脚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4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9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5年4月26日至2025年10月25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244号
被鉴定人:祁胜普,身份证号:41130319870727****
用人单位:宜昌市西陵区锦君餐饮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5.10.2.12款的规定,按照晋级原则,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63.3条款的规定,确认为5个月,自2025年6月5日至2025年11月4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215号
被鉴定人:廖亏甲,身份证号:42282319660914****
用人单位:湖北泽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上肢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4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3年4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251号
被鉴定人:王毅,身份证号:42052619881101****
用人单位:佰联通用建设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62.6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137号
被鉴定人:蔡刚,身份证号:42050519770722****
用人单位:湖北和泰建工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脚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253号
被鉴定人:姜学兵,身份证号:42052719800429****
用人单位:湖北合萌建筑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胸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2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9月6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207号
被鉴定人:石金凤,身份证号:50010119971104****
用人单位:宜昌开城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下肢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83.2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7月11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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