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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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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侵权警告一方反被判败诉
无锡中院发布四起涉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2025-10-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半导体产业是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是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引擎。江苏省无锡市是拥有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的城市,其半导体产业作为地标产业在国内具有重要地位。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产业链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半导体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十条司法措施》,切实提升司法服务半导体产业发展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无锡中院公正高效审理52件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多个领域。日前,该院发布了其中4个典型案例。
判决确认原告不侵害知识产权
  自2015年起,原告芯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某科技有限公司、科某半导体有限公司两公司就芯片研发开展合作,2019年双方终止合作。
  2023年12月,两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函,称双方合作期间原告擅自为项目研发成果申请了专利并获得授权,并实际制造和销售了相应产品,从而侵害了被告的技术秘密。原告接函后,认为未侵害被告所称的技术秘密,遂向被告发出催告,要求其明确秘密点并提起诉讼。但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亦未撤回警告。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使其生产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不侵害被告主张的技术秘密。被告在诉讼中称,其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其主张的侵权事项提起了诉讼,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就其主张的原告侵权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撤回警告,使得原告的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原告起诉行为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本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原告侵害了被告侵权警告函中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据此判决确认原告不侵害被告的技术秘密。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中院在发布该案典型意义中介绍,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途径,旨在为被警告人提供法律保护,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本案被告虽然在香港提起了诉讼,但因香港与内地属于两个法域,原告主要在内地开展经营,被告在香港提起诉讼并不能消除原告因其侵权警告函造成的经营上的不稳定状态,故原告起诉仍然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案判决准确界定了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的条件。
紧急情况下发挥及时性高效性
  无锡中院发布的四个典型案例,都具有与其他类型案件所不具备的技术专业特色。其中在原告聚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某研发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在庭审中引入了辅助审判的技术调查官,参与了专利比对过程,为裁判提供了依据。
  “专利侵权比对是专利诉讼过程中的核心环节。”无锡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是技术调查官辅助查明技术事实的典型案例,技术调查官通过分析双方技术特征,听取双方现场比对意见,作出了双方技术特征不相同或等同的意见,符合技术逻辑和法律规定,体现了技术调查官在提升技术事实查明效率及准确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另一起典型案件中,被诉侵权芯片系由被告驰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案外人加工生产,目前有部分批次产品将要交付。原告认为,被诉芯片售价远低于其同款产品,流入市场后必然会抢占其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责令两被告停止复制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停止销售含有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被诉芯片,并要求案外人协助停止交付被诉芯片。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处于稳定状态,其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了被诉芯片存在侵权可能性,被诉芯片即将交付并流入市场,如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遂裁定责令两被告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被诉芯片,要求案外人停止交付被诉芯片。两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复议请求不成立,裁定驳回两被告的复议。
  据了解,该案是全国法院首例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的行为保全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支持行为保全复议裁定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基于被诉侵权产品即将交付,货值巨大,情况较为紧急,其流入市场可能给权利人带来交易行为减少、价格侵蚀等损害,认定涉案保全行为申请符合准许条件,切实维护了半导体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了涉嫌侵权行为及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体现了法院对于涉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多点布局实现知产立体保护
  原告集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无锡参与第十一届中国半导体设备年会暨半导体设备与核心部件展示会期间,发现同为参展商的被告和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原告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的某晶圆焊点图片用于制作展板及宣传册,其行为侵害了原告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该案历经一、二审,认定被告在参会时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双方属于同业经营者,根据著作权侵权“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原则,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涉案图片著作权,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无锡中院在发布典型案例中认为,半导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仅要注重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类知识产权的创新和维护,还应着眼于著作权、商标等其他非技术类知识产权的规划和布局。原告在经营中生产晶圆传感器产品,其及时为拍摄的相应产品图片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并获得相应的登记证书,从而可以著作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开展维权。该案判决提示,企业要有知识产权布局和谋划意识,只有综合运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多种手段强化保护,才能有效推进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从各方面无疏漏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因半导体产业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特性,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案件所涉标的额大、技术事实查明难。”无锡知识产权法庭庭长陆超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无锡法院加强涉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审判专业能力建设,有利于引导半导体企业尊重、重视知识产权,及时掌握行业前沿动态,提升企业法治意识、维权能力,打造半导体产业核心竞争力。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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