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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自首制度对《唐律》的继承和发展

( 2025-10-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这项制度在感召、敦促犯罪人认罪、悔过自新、自我改造以及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累及无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探本究源,它是对中华法系自首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我国现行自首制度中“自动投案”规定对《唐律》的继承和发展
  (一)我国现行自首制度中“自动投案”规定对《唐律》的继承,主要有如下三点:
  第一,对自首概念的继承。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与《唐律·名例律》(总第三十七条)规定有某些相同之处:凡是犯罪未被告发而自首,免其处罚。
  第二,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唐律·名例律》(总第三十七条)亦有相似规定:官府掌握的是犯罪者的轻罪事实,而没有掌握重罪事实,但被告人被抓后主动供述了重罪事实,这可以按照自首处理。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这和《唐律·名例律》(总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相同之处:如果犯罪者派人代为自首,或者按法律规定属于可以容隐犯罪者的亲属去自首或是告发的,都依照犯罪者本人自首的法律规定处理。
  (二)我国现行自首制度中“自动投案”规定对《唐律》的发展,主要有如下两点: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该条还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我国现行自首制度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规定对《唐律》的继承和发展
  (一)我国现行自首制度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规定对《唐律》的继承,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点:
  一是对同一种犯罪,现行刑法继承了《唐律》区分部分事实自首和全部事实自首,必须如实自首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中“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规定,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只有当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时,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一规定,与《唐律·名例律》(总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如实自首才能免罪,否则,不彻底、不如实交代的部分仍要追究罪责的精神,有一致之处。
  二是在犯有数罪的自首认定方面,现代刑法继承了《唐律》鼓励罪犯如实全面交代犯罪事实的态度。《唐律·名例律》(总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犯有数罪的情况下,如轻罪已发重罪未发而自首重罪的,则重罪以自首免罪。另外,在推问已发觉的罪行时,又交代了其他未被发现的犯罪的,则未发现的犯罪,照自首免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中“关于‘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规定,继承了《唐律》鼓励罪犯如实全面自首犯罪事实的精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二)我国现行自首制度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规定对《唐律》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点:
  一是《唐律》规定共犯中协助政府捕捉重犯的轻犯可以按照自首免罪,而我国现行刑法将这种情况视为轻犯有立功表现。
  二是《唐律》规定轻犯协助政府捕捉重犯的方式是抓获或杀死,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方式则更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中规定的方式包括: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此外,笔者认为,《唐律》关于自首规定中还存在今后可以借鉴或转化的内容。例如,《唐律·名例律》(总第三十九条)规定,犯盗窃罪及诈骗罪的罪犯到财物主人那里归还财物、承认罪行的,同到官府自首一样有效。《唐律》的这一规定在今天仍可以借鉴。因为它具有促进加害人与被害人和解的积极意义,与今日国际社会提倡的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是相通的。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给恢复性司法程序作出的定义是,在调解人帮助下,被害人、犯罪人和任何其他受犯罪影响的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接受恢复性司法概念,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恢复性司法有利于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和社会利益,避免由于司法不公而形成二次侵害;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通过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司法过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事司法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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