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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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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蓓蓓 近年来,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已成为事关国家发展全局、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老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健康权、社会参与权、社会保障权和财产权等,从近年来审理的涉老年人权益纠纷案件来看,相关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随着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的变化,老年群体维权对司法的依存度提高,涉老权益纠纷也随之增多;二是案件类型广泛,涉老民事纠纷涉及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其中,赡养、继承、婚姻、健康、民间借贷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占比较大,除传统的家事纠纷外,物业服务、房屋租赁、房屋买卖、供用热力、保险、合伙、信用卡、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等也呈多发趋势,表明老年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三是调解撤诉比重大,这与涉老权益纠纷中家事纠纷占比大,法律关系的主体存在一定特殊性,以熟人为主有关。 为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今年4月30日,民政部、全国老龄办、最高法、最高检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聚焦老年人权益保障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从强化涉老风险预警防范、纠纷发现报告、化解处置、提升维权服务质量等方面,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 但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仍存在一些困境。 一是实践操作性不强。尽管在一些部门法律中,规定了一些对老年人权利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但有些条款过于原则化,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适用难度较大,强制力、约束力、执行力有所欠缺,对老年人权利救济不足。 二是部门间的协同联动不够。老年人权利保障是一项社会治理的系统工程,涉及民政、卫健、人社、医保、司法、住建等多个部门,但缺乏统筹协调的中枢机构,一定程度上存在信息壁垒、数据无法共享的困境。《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多部门协同联动作出了有益探索。 三是现有制度机制尚不健全。目前,一些法院设置了专门的老年法庭,提供优先立案、先予执行等适老便老的优待措施,但尚未形成全面推广的态势。在制度机制设计上应加强前瞻性,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角度来设计司法审判的组织、机构和审判制度。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是一项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将老龄问题纳入社会治理范畴统筹考虑,加强立法、司法的前瞻性,转变司法理念,完善司法制度机制,体现司法保护的预防性、救济性和引领性。一是完善涉老法律规范体系,适时出台老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涉老案件的审理原则、程序简化规则及保障措施;二是加强部门间协同治理,建立法院、民政、卫健、社保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实时监控推送侵害老年人权益高风险领域,建立涉老纠纷“社区调解—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联动机制,鼓励通过调解、仲裁解决涉老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三是构建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在基层法院设立专业化审判组织,由熟悉家事、侵权、合同领域的法官及老年心理学专家组成,实现“一案一策”精准审理。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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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加强老年人权益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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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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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蓓蓓 近年来,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已成为事关国家发展全局、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老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健康权、社会参与权、社会保障权和财产权等,从近年来审理的涉老年人权益纠纷案件来看,相关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随着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的变化,老年群体维权对司法的依存度提高,涉老权益纠纷也随之增多;二是案件类型广泛,涉老民事纠纷涉及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其中,赡养、继承、婚姻、健康、民间借贷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占比较大,除传统的家事纠纷外,物业服务、房屋租赁、房屋买卖、供用热力、保险、合伙、信用卡、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等也呈多发趋势,表明老年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三是调解撤诉比重大,这与涉老权益纠纷中家事纠纷占比大,法律关系的主体存在一定特殊性,以熟人为主有关。 为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今年4月30日,民政部、全国老龄办、最高法、最高检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聚焦老年人权益保障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从强化涉老风险预警防范、纠纷发现报告、化解处置、提升维权服务质量等方面,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 但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仍存在一些困境。 一是实践操作性不强。尽管在一些部门法律中,规定了一些对老年人权利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但有些条款过于原则化,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适用难度较大,强制力、约束力、执行力有所欠缺,对老年人权利救济不足。 二是部门间的协同联动不够。老年人权利保障是一项社会治理的系统工程,涉及民政、卫健、人社、医保、司法、住建等多个部门,但缺乏统筹协调的中枢机构,一定程度上存在信息壁垒、数据无法共享的困境。《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多部门协同联动作出了有益探索。 三是现有制度机制尚不健全。目前,一些法院设置了专门的老年法庭,提供优先立案、先予执行等适老便老的优待措施,但尚未形成全面推广的态势。在制度机制设计上应加强前瞻性,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角度来设计司法审判的组织、机构和审判制度。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是一项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将老龄问题纳入社会治理范畴统筹考虑,加强立法、司法的前瞻性,转变司法理念,完善司法制度机制,体现司法保护的预防性、救济性和引领性。一是完善涉老法律规范体系,适时出台老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涉老案件的审理原则、程序简化规则及保障措施;二是加强部门间协同治理,建立法院、民政、卫健、社保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实时监控推送侵害老年人权益高风险领域,建立涉老纠纷“社区调解—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联动机制,鼓励通过调解、仲裁解决涉老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三是构建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在基层法院设立专业化审判组织,由熟悉家事、侵权、合同领域的法官及老年心理学专家组成,实现“一案一策”精准审理。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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