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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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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进程罚款十万

破产企业不交公章
影响进程罚款十万

( 2025-10-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夏逸琳 李虹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却把持着公司印章、账簿不肯交给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接管难”现象在破产审判实践中并不少见。近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浙江某建设公司破产清算案,对拒不交出破产企业印章的股东处以顶格10万元罚款,为保障破产程序推进、防范逃废债行为提供了司法路径,入选浙江法院打击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典型案例。
  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富阳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该公司发送通知书、告知书,要求股东胡某某、冯某某在法定期间内及时移交公司印章证照等材料,并告知其拒不移交的法律责任,但胡某某始终拒绝移交,并利用印章对外从事与公司有关的事项,私下与个别债权人协商事宜。为顺利推进破产程序,法院多次联系胡某某,要求其依照法律规定向管理人移交相关材料,但胡某某置若罔闻。
  法院认为,胡某某在法院及管理人告知相应义务后,仍持有并使用印章,致使管理人无法实现对企业资产及经营资料的全面接管,企业财产处于不稳定甚至减损状态。该行为已实质阻碍破产程序的正常推进,不仅对后续清产核资的进程及结论准确性造成不利影响,更存在企业进行个别清偿、虚增债务、影响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法律风险。据此,富阳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胡某某罚款10万元。后胡某某缴纳全部罚款,并向管理人移交企业印章。
  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循破产法规定履行清算义务。实践中,部分债务人因对破产制度认知不足而心存抵触,部分债务人企图借机逃避债务,或其股东、高管等存在抽逃出资、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等行为,故意妨碍接管工作,意图掩盖真实财务状况。然而,破产绝非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法律避风港”,法律威严不容挑战。唯有积极主动配合清算,方能依法有序化解危机,避免最终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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